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根据《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170号)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方案》有关规定,拟由广东博华技术创新促进中心组织开展东莞市第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简称“R&D”)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且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R&D人员数不低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 年以上的人员数占R&D人数比例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 年以上的人员数占R&D 人数比例不低于30%;近五年投入的研发仪器设备、软件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
(七)上年度实际缴纳各项税金以及减免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即“税负率”)工业企业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收入为准。工、农业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划分。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纳税额度以所属时间为 2013 年度的实缴金额为准。汇算清缴纳税部分,在2014 年补缴2013 年的税金可计入实缴税额,2013 年补缴2012 年的税金不计入。减免税: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增值税减免税指当期累计减免税额,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指因享受各项所得税优惠(含低税率优惠)累计的减免税。转厂出口免税(即不征税也不退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算入减免税额中。
二、申报材料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编写《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附件2)和有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并附上《保证书》(附件3)。以上申报材料需企业A4纸打印,加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后(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
三、申报要求
有意申报企业请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各镇街(园区)经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初审并加具审查意见后于2014年7月10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由市经信局统一移交给广东博华技术创新促进中心。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769-22221295
电子邮箱:22222527@163.com
广东博华技术创新促进中心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20-82006019、82006020-180、13925105945;
电子邮箱:gdbhipc@126.com
附件:
1.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
3.保证书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