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4-02-09     点击量: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生产函〔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和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采用项目法管理,通过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对2013年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二、申报范围
    根据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和我局工作重点,我市支持范围如下:
    (一)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支持已列入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认定名单或重点培育对象的单位,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1〕455号)建设完善“三大系统”和“八项功能”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于2014年1月前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
    (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回收利用基地、分拣中心建设项目。
    支持符合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建设标准的集中处理中心和回收堆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于2014年1月前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
    (三)公共服务项目。
    包括:市场监管和监测(含拍卖、典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重点流通企业市场监测系统、应急商品数据库)、商贸服务业统计、应急调控、品牌消费集聚区项目。通过补助的方式支持。
    三、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4年2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内容
    1.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加盖公章)、项目名称、申报专题和申报时间;
    2.材料目录清单;
    3.《项目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不少于5000字);
    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设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建设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情况、用地落实情况、资金落实情况、技术条件等);投资预算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5.资格证明材料: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金属装订),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程序
    (一)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及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二)申报项目材料经规范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提出项目安排意见、社会公示、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详见市经信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七、联系方式
    (一)贸易流通科:刘文博,22244255,dgmyltk@126.com
    负责申报范围:
    1.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2.公共服务项目:市场监管和监测(含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重点流通企业市场监测系统、应急商品数据库)、商贸服务业统计、应急调控、品牌消费集聚区项目。
    (二)市场管理科:黄祯祥,22248853,22229617@163.com
    负责申报范围:
    1.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回收利用基地、分拣中心建设项目;
    2.公共服务项目:市场监管和监测(含拍卖、典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项目。
    (三)联系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附件:项目资金申报表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1月24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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