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财政分局,石龙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相关行业协会、企业: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市场〔2011〕3988号)要求,现就2011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批发零售、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现代生产和生活服务业。
二、扶持方式:财政贴息、以奖代补、财政补助。
三、项目支持内容、标准及方式
(一)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项目
支持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1〕455号)建设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开展国际宣传”。
申报主体要求:列入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认定名单(东莞厚街家具市场集群)或重点培育对象(东莞虎门服装市场集群、东莞长安五金机械市场集群)。要求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形象识别系统建设和对外宣传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投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且不超过200万元;形象识别系统建设和对外宣传费用补助比例不超过30%,且不超过50万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形象识别系统建设和对外宣传费用在取得全额发票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申报此类项目不计入限报项目数)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
对国家支持的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省现代产业(服务业)500强项目(广东启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港启盈生态物流项目、东莞市天虹工贸有限公司:天虹仓储加工中心)给予支持。
要求项目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11年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申报时须提供获得国家支持、列入省现代产业500强的证明材料及贷款合同和利息支出证明。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现代物流发展项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68号)精神,支持如下物流发展项目:
1.省级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支持面向全省的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要求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2.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示范项目
项目申报主体要求为物流企业,与之合作的制造业企业201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提供审计报告证明)。
要求项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支持获得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新建、完善以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移动电子商务平台。
要求项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基地升级改造项目。
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升级改造项目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现代服务业品牌建设项目
对生产、生活服务业企业2011年品牌建设和开展品牌宣传的费用给予支持。
要求品牌建设和开展品牌宣传费用不低于200万元;宣传活动发生于2011年,发票开具日在2011年。补助比例不超过30%,且不超过100万元。
取得正式发票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奖励资金要继续用于企业品牌建设。
(七)商品流通溯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溯源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支持生猪、肉品、酒类定向跟踪系统项目,促进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要求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不超过100万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八)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支持方向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每个地市申报此类项目不超过1个)。
四、申报项目条件、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数量和时限
1.数量:各地市上报5个以内项目(不含“国际采购中心”项目)。超出申请数量,原则上不予受理。
2.时间:各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月9日前将申报项目一次性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按照规定,接受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2.补助项目最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份、省财政厅1份,市经信局1份,市财政局1份),每份材料均需包括以下资料: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文;
2.《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
3.项目可行性报告(不少于5000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项目建设具体内容(作为验收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设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建设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情况、用地落实情况、资金落实情况、技术条件等);投资预算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须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请不要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附电子文档)。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所属地区、申报专题、申报时间。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1张)。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1.港澳台资企业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2.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率、扩大扶持覆盖面,原则上不接受前3年已经获得2次以上国家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申报。
3.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项目原则上要求已经完工50%以上,且在2012年底前能基本完工。
4.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抽查。
5.验收后拨付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资金后,可先行拨付50%补助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款。
6.项目申报单位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料,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法律法规责任。项目申报后,市经信局将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有关申报资料。
7. 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需依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独立账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保证“专户转账、专款专用”,并接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市经信局、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五、联系方式
(一)市经信局
1.申报“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联 系 人:蒋玉勇(信息化推进科)
联系电话:21689006,传真:22229589
2.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及“商品流通溯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联 系 人:黄祯祥(市场管理科)
联系电话:22248853
传 真:22229617
3.申报其他项目
联 系 人:黄 强(贸易流通科)
联系电话:22244255
传 真:22220931
(二)市财政局
联 系 人:叶丽云(工贸发展科)
联系电话:22831163
传 真:22833023
附件:
1.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封面
2.广东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
3. 东莞市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20120112110016751_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