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石龙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有关企业:
为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市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58号),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节能资金)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包括节能奖励项目和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已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节能奖励项目的,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单位产品(或可比产值)能耗在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且2010年实现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申报清洁生产奖励项目的,需在近两年内(2010年1月至今)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且未获得市清洁生产奖励项目资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节能资金不予资助:
1.2010年1月至今,存在违反有关财经、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者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2010年1月至今,在申请国家、省、市财政扶持资金中,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报项目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2010年度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或未完成等级的;
4.未按要求编制“十二五”节能规划或规划评审结果通报(截止到2011年10月30日)为Ⅲ类的。
三、申报材料
(一)节能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2);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4.“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情况:已经编制了“十二五”节能规划并通过评审的企业,提供规划摘要和通过评审的证明文件;已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提交评审的企业,提供已启动规划编制工作相关证明(启动确认表或委托节能服务单位编制规划的合同、协议书等)及规划摘要;
5.节能量审核报告(由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的东莞市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出具,要求见附件5);
6.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二)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表(附件3);
2.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节能和清洁生产方面工作情况介绍,取得的成效等);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4.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清洁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
5.已经编制了“十二五”节能规划并通过评审的企业,提供通过评审的证明文件;已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提交评审的企业,提供已启动规划编制工作相关证明(启动确认表或委托节能服务单位编制规划的合同、协议书等);
6.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提交资料。申报企业将项目材料报所在镇(街)经贸办,在镇(街)经贸办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经信局。
(二)预审。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外,还抽取部分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实。
(三)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必要时对部分项目实行现场评审。
(四)征求意见并公示。市经信局综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并在征求市财政、环保、劳动、税务、社保等部门意见后,形成初步奖励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报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奖励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实施资金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市节能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是镇(街)节能考核的内容之一。各镇(街)要高度重视,通过个别走访、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介绍市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节能量审核机构要以认真负责、严谨科学的态度为申报企业提供服务,坚持第三方立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企业的节能量进行审核。对于在审核过程中故意夸大企业节能量、串通企业弄虚作假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市经信局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其两年内在我市从事相关节能量审核工作的资格。
(三)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加装封面(格式见附件4)和目录,胶封成册,一式三份(另附完整电子版),于2011年11月21日前提交市经信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森,联系电话:22239982,传真:21689015。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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