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开展大企业(集团)培育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1-01-13     点击量:
关于开展大企业(集团)培育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大企业(集团),根据《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167号)(详见附件1)的精神,我市将在全市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大企业培育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评分标准
    (一)纳入大企业(集团)的培育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含房地产业企业);
    2.在我市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3.诚信守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分标准
    根据企业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分,评分在80分以上的企业将被纳入培育范围。
    1.现有企业评分标准
    现有企业是指201011日前已在我市投产(运营)并已在我市纳税的企业。
    (1)经济规模(50分)。按照到2012年前(含2012年,下同)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和超100亿元两个目标档次分别设立入选标准。纳入超5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要求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纳入超100亿元培育范围的企业要求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
    (2)发展能力(30分)。有一批新建、扩建的重大项目或联合重组对象作为支撑。按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纳入超50亿元培育范围企业的重大项目或重组对象在2012年前可新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纳入超100亿元培育范围企业的重大项目或重组对象在2012年前可新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亿元。
    (3)领军人物(20分)。企业领军人物有强烈的改革意识、锐意进取的敬业精神,市场洞察力敏锐、管理经验丰富,在其任期内的近2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年平均增幅不低于15%
    2.新引进企业评分标准
    新引进企业是指201011日后在我市投产(运营)并已在我市纳税的企业。
    (1)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20分);
    (2)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30分);
    (3)按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2012年前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50分)。
    3.增减分数标准
    (1)各项指标达到标准的得满分;
    (2)高于标准10%以内的增加该项分数的10%,高于标准10%-20%的增加该项分数的20%,高于标准20%-30%的增加该项分数的30%,最高增加该项分数的30%;低于标准10%以内的扣减该项分数的10%,低于标准10%-20%的扣减该项分数的20%,低于标准20%-30%的扣减该项分数的30%,低于标准30%以上的,该项不得分;
    (3)组建有省级以上企业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加5分;
    (4)企业领军人物具有资本运作的理念,着力推动本企业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加5分。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表(详见附件2)、相关证明材料及企业简介(不少于500字)需一式两份,按材料先后顺序提供目录,并装订成册。其中申报表和企业简介需另外报送电子版。(注:申报表可复印,或登陆市经信局网站http://dgetb.dg.gov.cn“最新公告栏”下载)。
    (一)现有企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经审计的200720082009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4.新建、扩建、重组的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实施规划)复印件(原件查验);
    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引进企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规划)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镇(街)、园区受理时间:117-218(节假日除外);
    市经信局受理时间:218-23日(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凡符合入选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各镇(街)、园区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2.初审。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经所在镇(街)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镇(街)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公章。
    3.复审。申报材料经初审后,由企业于223之前将申报材料(包括待查验的资料原件)报市经信局进行复审。
    市经信局受理科室:经济运行科
    单位地址: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18
    联人:李泳、程奇敏
    联系电话:22235755  
    传    真:22235544
    邮箱地址:jjyxk@dg.gov.cn     
 
    附件:1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集团)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0167号)
                2.东莞市大企业(集团)培育对象申报表(现有企业和新引进企业)
 
 
 
 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1.doc

附件2:东莞市大企业(集团)培育对象申报表(现有企业和新引进企业).xls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关于开展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开展省级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