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
东经信[2010]442号 |
关于开展第二批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有关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是重点耗能企业的法定责任,也是企业加强能效管理、实现节能增效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东经信〔2010〕339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总结第一批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启动第二批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根据第一批企业的规划编制情况,结合目前的时间进度要求,对原《通知》中第二批企业名单作适当调整(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纳入调整后名单的企业务必按要求启动 “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由于本次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高、专业性强,原则上要求各企业委托相应有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编制节能规划。企业要在2010年12月31 日前完成和相应节能服务公司的签约,填写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启动确认表,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我局备案。2010年12月31日前仍未能和节能服务公司签约,不能正常启动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因而耽误节能规划编制,导致节能规划不能按时提交或者不能通过评审的,主要责任应由企业自身承担。
(二)企业应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节能规划初稿提交东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进行预审,预审不通过的企业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改。
(三)企业应于2011年5月1日前提交正式的节能规划,我局将于2011年5月上旬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三、有关要求
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我市开展“十二五”节能工作的基础,各镇街和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确保按要求完成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对于没有按要求编制节能规划或者未能通过我市评审的企业,其年度节能考核将直接认定为“未完成”等级,不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的节能专项资金,不得申报市节能资金,并不得列为我市保用电用户。我局将对各镇街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提交及通过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我市对镇街年度节能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规划△ 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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