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第四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0-09-30     点击量:
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第四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培育一批行业技术进步“领头羊”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根据《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东经贸〔2007〕251号),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认定东莞市第四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工商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境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二)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三)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工业商贸企业税负率不低于4%,农业企业税负率不低于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税负率是指企业2009年度实际应缴纳各项税金以及减免税占经审计确认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实际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减免税主要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其中:增值税减免税指当期累计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指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等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另外,转厂出口免税(即不征税也不退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能计算免税额。
    (四)建立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与体系,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150万元,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员不低于5%,中级职称(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
    三、需要提交材料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编写《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附件1)、《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2)、《申报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财务概况表》(附件3)以及有关附件。
    四、时间要求: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0年10月28日前报送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五、企业所需填报的材料需登陆市经信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最新公告栏浏览并下载。
    六、正式通知将在本预通知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要求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调整,详情以正式通知为准,由于今年工作时间紧迫,请各镇(街)、松山湖、虎门港负责经信工作的部门先行组织符合本预通知要求且有意愿申报项目的企业按照上述内容提前准备好资料。
 
    市经信局联系人:  刘植标、梁杨阳
    联 系 电 话:22222425,22222527
    电 子 邮 箱:dgetb-jszl@dg.gov.cn
    市财政局联系人:杨娜
    联 系 电 话:22831163
 
    附件:1.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
                2.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
                3. 申报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财务概况表附件1和2.doc附件3.xls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1-2.doc

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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