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
东经信[2010]285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收费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信局,各定点屠宰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促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收费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批发商制度
各镇(街)必须严格执行生猪批发商制度,不得利用批发商制度获取暴利。同时,各镇(街)生猪批发商要参照市肉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流通经营秩序完善生猪批发商制度工作指引》进行规范经营,进一步调控生猪供求平衡,确保生猪交易价格合理,保障肉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严格执行关于生猪屠宰税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镇(街)屠宰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和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环节征收费项及作价差率问题的通知》(东价〔2000〕051号)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相关税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有偿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或未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生猪采购、屠宰、销售环节的有偿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并与收费对象签订相关有偿服务合同,列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对生猪肉品经营户进行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四、各镇(街)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布物价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市经信局 市物价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猪屠宰△ 通知
抄送:市肉协。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