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东莞市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暂行办法》,对你镇(街)2009年度民营经济工作情况和民营经济发展指标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现通知如下(详见附件),请继续做好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附件:镇街2009年度民营经济工作评价结果
二О一О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营经济 评价 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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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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