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开展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09-08-10     点击量:
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68号)精神,现将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总部企业的标准和条件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
  (一)现有企业申请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另外,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作为参考条件。
  (二)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现有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需符合第(一)款要求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
  (三)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现有企业申请职能总部认定,需符合第(一)款要求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为主,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
  2.高端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为主,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
  3.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方向,以大型商贸总部企业为主,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及以上。
  4.一般职能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8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500万元及以上。
  (四)企业如未能达到相关指标要求,但其本身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除了必须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国内外大型企业。
  二、申报材料
  企业根据2008年度的经营情况,对照《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东莞经济贸易局网站(dgetb.dg.gov.cn)“最新公告”栏目下载相关申报文件。所有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
  (一)现有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表原件;
  2.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东莞市,不改变在东莞市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下属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以及下属控股公司的《章程》等);
  6.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7.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投资计划书和市场报告书复印件;
  2.接受本市新设立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下属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以及下属控股公司的《章程》等);
  3.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事项
  (一)接受申报时间
  2009年8月10日至9月1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二)接受申报单位
  请将申报材料(包括待查验的资料原件)报送东莞市经贸局经济运行科(地址:东莞市莞城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8楼),咨询电话:0769-22235755。
  四、有关说明
  (一)营业收入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本市缴纳所属期税款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企业可根据附件3、附件4进行自我评估,具体数值以税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三)单独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且其上级公司注册地在东莞市的企业,原则上合在上级公司一同认定。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68号)可登录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网站(dgetb.dg.gov.cn)“总部经济”栏目查询、下载。    
    
  附件1: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009年).xls
  附件2:申请认定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承诺书.doc
  附件3:东莞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国税联、地税联).xls
  附件4:东莞市总部企业下属控股公司税收贡献核算表(国税联、地税联).xls
   
 
 
 
                                                                                                 二OO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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