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申报2009年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09-07-13     点击量: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发挥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导向扶持作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改创新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步伐,现就做好2009年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3.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含不征不退出口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且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工业企业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
    二、资助范围
    (一)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
    1.鼓励电子信息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玩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食品饮料制造业、化工制品制造业等八大支柱产业的企业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2. 鼓励“两自”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应用;支持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应用。
    3. 鼓励企业开展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4. 鼓励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产品对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进行渗透和融合,实现有效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以奖代补项目
    对符合本通知申报要求和扶持范围,已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示范作用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进行事后补助。
    三、申报方式
    (一)企业申报的项目一律经各镇(街)经贸办审阅加意见后上报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二)各有关行业协会可推荐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但申报渠道仍按照第(一)点的程序进行。
    四、申报材料
    (一)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申报2009年东莞市技术改造项目概况表;
    3.东莞市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
    4.东莞市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重点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基本内容.doc
    5.技术改造项目经费投入清单;
    6.项目资金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与项目相关必要的土建和公用工程投资、购买设备仪器和能源材料、试验和检测鉴定、技术转让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
    7.企业2008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项目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8.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复印件(例如名牌批准文件、认证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等);
    9.2008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10.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第4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二)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1.申报2009年东莞市技术创新项目概况表;
    2.东莞市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
    3.东莞市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报告重点技创项目申请报告基本内容.doc
    4.技术创新项目经费投入清单;
    5.项目资金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与项目相关必要的土建和公用工程投资、购买设备仪器和能源材料、试验和检测鉴定、技术转让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
    6.企业2008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项目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7.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复印件(例如名牌批准文件、认证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等);
    8.2008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第3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三)以奖代补项目(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事后补助)
    1.以奖代补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2009年东莞市以奖代补技术改造项目概况表;
    (2)东莞市以奖代补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
    (3)东莞市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以奖代补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基本内容.doc
    (4)竣工验收项目概况表;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基本内容.doc(包括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东莞市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doc);
    (6)技术改造项目(以奖代补)经费投入清单;
    (7)项目资金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与项目相关必要的土建和公用工程投资、购买设备仪器和能源材料、试验和检测鉴定、技术转让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
    (8)企业2008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项目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9)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复印件(例如名牌批准文件、认证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等);
    (10)项目涉及需要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有规定须验收的相关验收文件;
    (11)2008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第(3)、(5)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2.以奖代补技术创新项目
    (1)申报2009年东莞市以奖代补技术创新项目概况表;
    (2)东莞市以奖代补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
    (3)东莞市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报告以奖代补技创项目申请报告基本内容.doc
    (4)竣工验收项目概况表;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基本内容.doc(包括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东莞市技术创新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doc);
    (6)技术创新项目(以奖代补)经费投入清单;
    (7)项目资金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与项目相关必要的土建和公用工程投资、购买设备仪器和能源材料、试验和检测鉴定、技术转让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
    (8)企业2008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项目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9)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复印件(例如名牌批准文件、认证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等);
    (10)项目涉及需要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有规定须验收的相关验收文件;
    (11)2008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第(3)、(5)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五、具体要求
    (一)申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求:
    1.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经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企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手续可登陆网站“http://61.144.19.76/jgb”进行网上申请备案,具体备案流程及操作方法可从备案系统登陆页面中的“申报指南”内查阅;需办理核准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可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6〕133号)执行。
    2.申报资料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的内容相符。
    (二)申报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要求:
    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技术创新能力。
    (三)申报以奖代补项目要求:
    1.要求属于2008年以来已完工的项目,且实施起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未曾获得过其他市级同类性质的财政资金支持;
    2.申报项目要求通过市经贸局验收。
    具体申请项目验收的资料及验收程序请查阅市经贸局信息网http://dgetb.dg.gov.cn
    (四)纳税凭证复印件要求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电子缴税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税务部门对“各项税金”出具的纳税证明(要求列出各类税收金额)、其他享受政策性“免抵退”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等等。
    (五)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对上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总投资含银行贷款的,要求贷款资金能够落实。
    (六)凡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性质资助的项目,不得就同一项目申请资金。
    (七)所有表格须从网上申报系统(http://59.36.14.31/ujet)填写、提交、打印;项目材料须按顺序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要求报送整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档至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资料不齐或不规范的,恕不受理。
    (八)项目须经申报系统受理后于816日前将书面资料报送至市经贸局,逾期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相关部门和企业可在市经贸局信息网“http://dgetb.dg.gov.cn”首页“最新公告”栏内浏览本通知、查阅项目验收资料以及进入“技术进步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填写资料。
    市经贸局联系人、联系电话:梁杨阳 22222425;刘宇 22221295
    邮箱:22222527@163.com
    地址:莞城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7楼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市财政局联系人、联系电话:杨娜 22831163
    邮箱:qiyeke@dg.gov.cn
    地址: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11楼工贸发展科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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