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器换人”专项资金应用项目
财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机器换人”专项资金应用项目财务核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投入核算的时间规定。2015年度的项目审核时根据企业提交的项目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核算项目投入,投入时间以2014年1月1日为起点计算,至项目验收认定工作结束。某台设备的所有发票和付款凭证均在2014年1月1日之后,且任意一项在项目实施期内的,则该台设备从2014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认定工作结束,期间的付款在不超过原申报金额的前提下均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
二、申请事后奖励方式的项目如包含设备租赁业务,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保证金不纳入核算范围;申请设备租赁补助方式的项目依照执行。
三、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审核确认,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须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关明细说明并盖章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四、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专家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生产商(发票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五、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一律不予认可。
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七、通过非关联方支付设备款的,一律不予认可。
八、由关联方代购、通过关联方支付设备款且有清晰证据证明企业已向关联方支付相关款项的,在提供关联方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前提下可予认可;从关联方购入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按自制设备提供证明材料,由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
九、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十、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十一、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设备价折成人民币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原值(如有)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十二、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在项目验收认定之日前已入账,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验收认定之后补记账的一律不予认可。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