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招商引资工作负责部门,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中《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16年度东莞市示范性项目引进项目类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即2015年4月8日后),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进入我市境内投资或增资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均可申报。所申报项目应符合《东莞市示范性项目引进项目类专项资金管理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二、申报程序
(一)镇街受理。各镇街(园区)招商部门负责受理在辖区内投资或增资的项目申报。
(二)网上申请。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备齐申报资料,于9月8日前登录“智造东莞”网(http://www.imdg.gov.cn),注册为“智造东莞”会员用户,进入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三)材料初审。市经信局对网上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网上审查后,项目实施单位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并加具所属镇街(园区)意见后,于9月8日前报市经信局初审。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项目引进科 魏冬青、罗云飞、陈嘉敏
联系电话:22226576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资金申报网址:http://www.imdg.gov.cn
附件:东莞市示范性项目引进项目类专项资金管理申报指南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4月18日
附件:
东莞市示范性项目引进项目类
专项资金管理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中《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示范性项目中的引进项目类专项资金申报、认定和奖励流程等事项,制定申报工作指引。
一、资助对象
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境内投资或增资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重点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终端、机器人、智能装备、云计算、集成电路、3D打印、物联网、大数据、北斗导航、移动互联网等领域或其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对本市产业升级转型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龙头或产业关键项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400万元/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万元/亩。
(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有较好带动作用;
2.工业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须符合我市及落户镇街(园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期间规定的能耗“双红线”指标。
(四)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约定投资(增资)总额50%以上,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申请。
“实际投资”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
(五)如属项目投资方自身原因,未按投资合同规定期限动工的项目,不予奖励。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对引进项目类的资助方式分为贷款贴息、事后奖励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不含资本金)给予利息补贴,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事后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奖励5万元,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以上两种资助方式,每个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四、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资料
向市经信局申报时可先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专家评审时需出示申报资料原件。
1.东莞市引进项目类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
2.项目合同(协议);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项目验资报告,技术投资评估报告(如有技术投资的,须提供);
5.项目申报单位证照(在我市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6.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清单(详见附件2)及相应的有效票据或有效证明(申报单位须以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为实际投资金额,并剔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额);
7.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银行或租赁公司的项目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须登录“智造东莞”网(http://www.imdg.gov.cn),注册为“智造东莞”会员用户,进入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三)书面材料初审
市经信局对项目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网上审查后,项目实施单位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并加具所属镇街(园区)意见后,报市经信局初审。
(四)专家评审
市经信局初审后,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或机构对申报项目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分。
(五)征求意见
市经信局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需求数量,择优提出项目资助计划并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六)社会公示
经征求意见的项目资助计划通过市经信局局务会议讨论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信局将项目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七)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进项目类资助资金拨付通知。获资助单位签订《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3),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八)跟踪管理
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受资助单位定期在网上提交项目实施进度、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
附件:1.东莞市引进项目类奖励申请表
2.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清单
3.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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