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融资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方式及标准
每家机构每年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 万元。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专业从事本市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项目资金。
第Ⅰ类:风险补偿
(一)市财政按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2015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金额的1%各自提取风险准备金。贷款担保发生损失时,在风险准备金限额内,单笔业务补偿额不高于代偿损失的50%。
(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自本指南颁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能够确认2015年度实际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金额的有关银行合同凭证、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汇总并通过“智造东莞”(网址:http://im.dg.gov.cn)提交。违反时效性规定的,取消该公司2015年度获取补助的资格;首次提交后,每月10日前汇总上个月发生的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业务情况,通过“智造东莞”提交有关银行合同凭证、借款借据和保证合同。市经信局按贷款担保金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违反时效性规定三次以上的,取消该融资担保机构2015年度获取补助的资格。
(三)风险补偿额的计算依据。依据金融机构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出的银行代偿通知书、银行扣款回执进行认定。
第Ⅱ类:业务补助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当年没有发生损失的,在当年结余的风险准备金中,按新增贷款担保额的0.2%给予业务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二)被担保企业应为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即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所担保企业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区域发展政策;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担保方式应为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三)申请补助的融资担保机构在申报年度内未发生代偿业务。
三、申报资料
风险准备金提取证明材料: 2015年度实际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的新增贷款担保金额涉及的有关银行合同凭证、借款借据、保证合同(见附件1);
第Ⅰ类:风险补偿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融资担保项目)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
(三)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融资担保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四)经金融机构盖章(必须为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工业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见附件4);
(五)担保协议、担保主合同;
(六)发生代偿行为的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代偿通知书、银行扣款回执及担保机构代偿凭证等)等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司公章)。
(七)受保企业贷款卡复印件。
第Ⅱ类:业务补助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融资担保项目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
(三)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融资担保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四)经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工业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见附件4);
(五)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融资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
(六)申请报告(见附件6)。
(七)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担保余额变动表);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经信局发布申报指南。
(二)网上申请。企业登录“智造东莞”(网址: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申请表,并上传有关资料(加具所属镇街(园区)意见)。(备注:企业先行登录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点击 “资金申报”链接,进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资金申报)。
(三)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请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按顺序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待市经信局组织现场初审,对网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第三方审核。市经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出具项目申报审查意见。
(五)征求意见。市经信局根据现场核查及第三方机构审查意见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 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六)资金拨付。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经信局按照规定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拨付手续,按规定将款项拨付到融资性担保机构帐户。
五、申报受理时间
2015年度申报受理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3月31日;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全天24小时。
2016、2017年度风险补偿的申报受理时间为半年一度,分别为1月1日-1月31日、7月1日-7月31日;业务补助的申报受理时间为一年一度,从次年1月1日-3月31日。
六、关于风险补偿项目的特别说明
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取风险补偿后,有义务向债务人继续催收贷款本息,追回的款项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应及时将剩余部分按该机构在该笔业务根据本规定获得的风险补偿比例划回市财政账户,并以《风险补偿项目追回入账通知》(样式见附件7)告知市经信局。
七、业务对接联系人:陈刚;联系电话:22220082。
编辑: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