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食盐的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加强科学补碘预防碘缺乏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57号)、《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形成《东莞市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9日。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经信局反映,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须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联系、核实。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3月26日
(联系人:赵淑敏,联系方式:0769-223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