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4-28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绿色制造专题项目,是指用能单位实施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绿色清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以及奖励节能先进单位等项目。

第三条  绿色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

对用能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的,予以奖励、补助。

(二)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予以奖励、补助。

(三)节能先进奖励项目

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的地区、单位予以奖励。

(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技术比较成熟、节能成效明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五)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

对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第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二)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申报单位已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五)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在每年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分为事后奖励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两种方式:

1.事后奖励。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通过验收后达到相应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2.系统维护费用补助。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级能源管理中心,在通过验收后三年内,年度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每年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维护费用补助,以鼓励企业不断完善使用企业能管中心,并按时按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数据至市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平台。

(二)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1.达标奖励。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0万元。

2.补助扶持。对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予以每家企业1.5万元补助。

3.鼓励已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继续申请并完成标准审核程序清洁生产验收。其中,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3.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3.5万元。

(三)节能先进奖励项目

1.节能先进地区。对年度节能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3名且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镇街(园区),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节能先进地区奖励,给予每个获奖镇街(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节能先进单位。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节能先进单位,名额每年不超过30个。其中,节能先进单位为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只评定不奖励;节能先进单位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名额每年不超过5家(含);其他节能先进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节能技术改造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用)的15%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纳入能效倍增行动试点企业名单的用能单位在申报本项目时,最高资助比例由15%上浮到20%,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金额提升至150万元。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奖励的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除大型骨干企业、市倍增计划企业以外,同一家企业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一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五)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

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用及土建费用)的1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项目实施的内容应符合以下方向:

1.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废塑料处理量不低于30/日。再生铜、再生铝、废油脂利用量不低于100/日。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年。

2.再制造项目。产品扣除旧件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60%。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计)不低于65%。废轮胎再制造数量不低于10万条/年。机电产品等再制造数量不低于5万千瓦/年。高端智能再制造项目产值不低于5000/年。

3.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项目(处理废弃物能力不低于5万吨/年)。化工废渣综合利用项目(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年)。工业及市政污泥(处理量不低于10万吨/年)。新型利废墙体材料产业化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年)。

纳入能效倍增行动试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申报本项目时,最高资助比例由10%上浮到15%,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提升至300万元。

同一家企业一年只能申报一个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

第八条  市经信局按照《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根据本专题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市经信局每年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注册并填报项目申请表,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二)项目审核

1.条件审核。市经信局通过资金申报平台对项目申报条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待条件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报送至市经信局。

2.核对信息。市经信局根据项目性质,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核对申报单位的有关信息,以确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3.专家评审。市经信局根据项目性质,按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市科协进行评审,必要时现场核查。绿色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按有关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执行。

4.第三方审核。市经信局视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验收、认定、投入审计等工作。

(三)征求意见

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审核结果拟定资助计划,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四)名单公示

拟资助计划的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提出,由市经信局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

(五)下达计划

经征求意见和公示后,由市经信局确定并下达资助计划、拨付文件。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由市经信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3.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1231,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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