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对市公共服务项目的资助条件、评价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明确资助档次。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5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经信局法规科反映。
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附件: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6月26日
(联系人:陈佩珊,联系电话:22226290)
+
附件: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
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公共服务项目的执行,明晰评价标准、资助档次和条件,细化评估指标,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公共服务项目是指定位符合我市产业经济政策导向的各类政策宣传、论坛、培训,以及技术交流、产需/产学研对接、项目推广等项目(活动)。范围包括:智能制造(含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节能技术(产品)、两化融合、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设计、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企业管理、创业创新、行业发展、投资融资、设计研发以及其他产业与信息化专题项目(活动)。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且作为公共服务项目主办方的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鼓励社会团体与各类专业机构、院校联合举办。
第四条 资金资助类型
(一)一般专题项目:符合本专项资助条件的一般性项目。
(二)同一主题系列活动项目:以同一或相关联主题举办的多个小型系列活动,可集合为一个项目。
(三)包含部分主题内容项目:一个主体活动中包含部分符合本专项资助范围内容的项目。
第五条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对我市公共服务项目以“事前备案,事后申请”为原则,采取事后奖励的资助方式。经综合评估,将申报项目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四个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定额资助;其中,包含部分主题内容项目一律按第四类标准予以资助。
第六条 公共服务项目资助评估按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包括活动规模、主题内容、组织效果、企业评价,总分100分。经综合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一类、80分(含)以上的为二类、70分(含)以上的为三类,60分(含)以上的为四类。得分在60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项目(活动)人数可单场累计或合并申报。单场参与人数不少于20人,累计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宣传、论坛活动每家企业可纳入统计人数不超过3人;交流、对接、推广活动参与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二)包含部分主题内容项目,所包含内容时长30分钟及以上、占主体活动议程超过20%,且综合评价达到70分。
第八条 具体评估审核内容及分值(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一)活动规模:项目(活动)应具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数量的重点企业和重点人员参与。
(二)主题内容:项目(活动)主题鲜明,定位符合我市产业经济政策或智能制造专业技术升级导向;内容丰富,贴近我市产业、行业动向,符合企业所需;设有“莞企莞策”的环节。
(三)组织效果:场地布置科学、合理,整体美观、整洁;项目(活动)组织认真负责,活动时长30分钟以上;现场有互动交流,有一定吸引力;活动主讲人合适、有政治素养;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力,取得一定成效。
(四)企业评价:活动结束后,申报单位组织活动参与人员现场微信扫二维码对项目(活动)效果进行评价(备案通过后,二维码在备案页面“项目评价”标签中下载另行打印)。评价人数不得少于参与活动人数的70%且企业评价平均分达到3分及以上,一人只评价一次,多评无效。如活动当天系统异常,可用纸质版评价暂替。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活动)开展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活动通知、参与企业名单、活动现场照片(不少于10张,不同角度、不同内容)、活动视频、主要人员级别等证明材料、企业家参与证明材料、重点企业参与证明材料、活动成果证明资料,以及申报人认为其他能证明的材料。
第十条 市经信局法规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我市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报、评估、审核工作。成立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相关业务科室和专家人员组成,对项目的评估结果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资助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网上备案及现场核查。凡符合本规程资助范围和要求的项目需申请我市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报单位须在活动开展5个工作日之前自行登录“智造东莞网(http://www.imdg.gov.cn/)”进行备案,填报项目备案表,活动期间由市经信局派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实。
(二)提交申请。申报单位须在活动完成后登录“智造东莞网”提出资助申请,在线填报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活动视频需将开场、中场和结束剪辑为一个片段,时间为2分钟,要求包括观众席全景),无需另行提供纸质材料。同时,申报单位必须保留申请材料原件及活动全过程视频,以备核查。
(三)评估评审。评审小组不定期召开一次评审论证会,对纳入评估范围的项目进行评估打分,填写《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评估表》,并按评估得分提出项目资助等级建议,拟定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
(四)评议批准。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局务会议评议审定。
(五)社会公示。经局务会议审定同意的项目在市经信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社会公示。对不予资助的项目,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资助申请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审定批准后由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按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下拨专项资金至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活动)不予以资助情形
(一)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当年及下年申报资格。
(二)申报单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转型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对已由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经费支持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不再给予公共服务项目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市经信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东经信〔2015〕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评估表
2.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申报备案表
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现场核查表
4.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申请表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JHXXHJ-2018-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