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东府办〔2016〕40号)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2018〕139 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 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东府办〔2018〕100号),我市将继续设立设备融资租赁资金。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加快政策落地,市经信局起草《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专题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以书面方式,于2018年12月26日前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并留下姓名或单位名称,注明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地址:东莞市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促进科。
电话:22220109。
邮箱:jxjqycjk@163.com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2月17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专题
项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专题项目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融资租赁专题项目,是指融资租赁贴息、融资租赁风险补偿等项目。
第三条 融资租赁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且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1.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申报单位已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4.申报单位通过直租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纳入资助范围合同时间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风险补偿项目
1.发生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对象为东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业务发生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业务性质为东莞企业自用设备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含回租)。
3.发生风险项目已按要求通过“智造东莞”平台进行常规业务备案、不良业务备案。
4.纳入风险补偿资助范围合同时间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在每年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单笔业务损失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年的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上年度对莞企业新增融资余额的10%且不超过500万元(以“智造东莞”网备案系统数据为准)。
第八条 市经信局按照《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根据本专题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1.组织申报。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形式审核。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
3.项目审核。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确定资助金额。
4.社会公示。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5.下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6.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经信局根据立项情况,将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1.业务备案。融资租赁机构与东莞企业签订业务合同时必须及时登录“智造东莞”平台对有关业务进行备案。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业务,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2.不良业务备案。融资租赁机构在企业逾期还款付息超过一个月时,即可登陆“智造东莞”平台进行不良业务备案。
3.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融资租赁机构就逾期付款一事提起诉讼,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受理诉讼之日起,即可向市经信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4.项目审核。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就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5.社会公示。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下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7.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经信局将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如所拨付金额超出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金额的,应于判决(裁决或调解)生效起1个月内按赔付比例计算将风险补偿退回市财政。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由市经信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3.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及协同倍增企业的融资租赁贴息项目申报不受业务类型限制(即包含直租及回租),贴息标准根据倍增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执行,所需资金统一在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