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指挥部,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扶持和经济调度的实施办法》(东府办〔2020〕48号)精神,结合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前期申报情况,现对《关于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的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调整主营收入标准
将“2019年主营收入2亿元及以上”调整为“2019年主营收入1亿元及以上”。
二、调整申报时间
将“项目分四批审核,四批审核的截止时间分别为 2020年 6月30 日、7月 15日、10月 15日及 2021年 1月 15日”调整为“每个月审核一批,每月月底前截止审核,下个月拨付上月审核立项项目已支付利息”。
三、调整利息拨付时间
已立项但未拨付完贴息资金的企业,每季度需要在网上提交贷款利息凭证及有关佐证材料,将贷款贴息项目“采用一次立项按季度拨付方式进行”调整为“采用一次立项,对已完成所有利息支付的定期分批次拨付利息”。
单次资助金额在立项金额内,以企业当次提供的已交付贷款利息凭证(经审核通过)核算。立项金额未达100万限额的,如有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可再次申报。
四、进一步明确贷款标准
1.贷款必须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或借据内有体现资金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采购原材料、支付加工费等情形,如均无体现的,须贷款银行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
2.符合申报条件的贷款,须提供利息支付凭证(如利息发票、利息入账的银行回单等)方可申报贴息。
3.借据显示的交易时间与贷款起始日不一致的,须提供贷款入账的银行回单。
4.仅提供贷款入账的银行回单不能作为贷款发放凭证,须提供经银行盖章的放款凭证。
5.如放款操作机构属在莞银行机构,但贷款合同签订方非在莞银行机构,不符合申报条件。
五、进一步明确大额订单标准
1.将“单笔订单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明确为“非关联企业间单笔销售订单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
2.以下情况可视为符合“非关联企业间”条件:通过关联公司所接的销售订单合同,能同时提供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关联公司与实际购买方(非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订单合同和增值税税票等交易佐证材料。
3.与港澳台、国外公司所签的销售订单合同,需提供增值税税票、出口报关单等佐证材料;销售订单合同为外文订单合同的,需提供完整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司公章。
4.2020年内新签订的框架合同,如果已发货的订单发票(出口订单还需提供报关单)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可以视为符合大额订单标准。
5.通过邮件或者网上下单、又无纸质合同的订单不符合大额订单标准。
六、增加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
为准确核实“2019年主营收入1亿元及以上”申报条件,增加企业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作为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29日
(联系人:丘珞珈,联系电话:22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