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0-10-09     点击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9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37号),用好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以战时体制强化高位统筹、高效决策,全力推动经济发展回稳向好、行稳致远。为做好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行政策部分专项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具体执行内容,根据《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确定。资金重点支持市重点监测企业,可适当放宽至其他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五开放、五集中”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审定资金设立方案、资金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统筹工作。做好政策宣贯,对申报企业出具意见并报市指挥部。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作为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牵头单位,负责本部门政策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开展项目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编报资金预算,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负责协助镇街(园区)指挥部及市工信局落实项目申报、审核、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根据市指挥部要求,下达部门资金;落实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结转;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资金使用包括项目资助及项目管理费。如项目属于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资助标准的,原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在部门原预算中安排;提高资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在“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中安排,提高标准部分倍增专项不予配套支持。项目管理费连同资助计划一并报批。

第十条  资金支持范围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

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实施力度,在银行对白名单内企业发放符合风险补偿范围的信贷产品产生损失时,对银行进行风险补偿。扩大白名单范围;增加风险补偿产品类型;合作银行扩大至所有在莞银行机构;提高风险补偿比例,其中:2020年补偿比例从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2%扩大至4%,2021年退坡至3%,自2022年起恢复为2%。

(二)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对2020年内新增投资或者订单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总额1%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助项目

1.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教学设备等大型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设备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融资租赁补贴政策。对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单笔业务损失额的50%给予融资租赁机构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对莞企新增融资余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企业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回租业务,按最高不超过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资助75万元。已获得财政其他资助的设备,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四)2020年度技术改造设备奖补项目

对我市工业企业2020年购置生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投入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给予最高10%的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五)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项目

经认定为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按照认定产品2019年度及2020年度销售额(设备台数不限)不超过15%的比例进行两年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750万元(其中关键配套基础件最高资助450万元)。

(六)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

对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优化各业务环节,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经营效率明显提升或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予以资助。项目投入不少于300万元,按不超过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七)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增量奖励项目

对2020年1月1日前在莞成立的企业,2020年前三季度或全年对比上年度同期新增营业收入分别达2000万元和3000万元及以上,且营收增速达20%及以上的,对其新增营收分阶段予以阶梯式扶持。对2020年1月1日(含)后在莞新成立的企业,2020年前三季度或全年营收分别达2000万元和3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其营收分阶段予以阶梯式扶持。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八)中小企业增长奖励项目

对2020年“新升规”工业企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万元。

(九)产业并购重组项目

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资助,或按并购合同价格的0.5%予以资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单个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

(十)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项目

(1)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最高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标准流程)的,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补足奖励资金差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通过竞争性分配,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建设。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不超过核算后项目设备、仪器购置(含配套软件)总金额的2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

(十一)“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对“专精特新” 企业在2020年实施与生产环节相关的项目,其设备及技术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项目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十二) 工业企业强内需扩市场项目

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内举办新品发布会、宣传推介会、订货会等强内需扩市场促消费活动,按照实际投入的场租及会场搭建费用给予不高于80%支持。每场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事项

根据市指挥部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助、事后奖补、奖励、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的不予资助规定,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扶持和经济调度的实施办法》(东府办〔2020〕48号)标准执行,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对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相关规定,除存在刑事犯罪、安全生产、严重失信、骗取财政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情况予以放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已获得资助的投入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文件精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安排7.9亿元(无需沉淀资金);其余项目合计安排预算6.48亿元。市工信局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年度具体预算需求。根据各项目实际申报情况,需优化预算配置的,在不超出总额度前提下(不含贷款风险补偿项目部分),由市工信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市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实行目录管理。目录根据《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确定;如需调整,由市工信局报市指挥部审核。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市指挥部。

(二)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征求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

(三)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参照市政府现行资金层级审批制度形成审议意见,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批准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根据镇街(园区)指挥部意见,结合预算规模及审核情况,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金额,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重点支持市重点监测企业。

(二)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三)在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四)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  需“一事一议”的事项,由市工信局报市指挥部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各镇街(园区)要落实由镇(街)或园区分担的财政资金,按照市工信局的资助计划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协助市工信局完成各项目审核审查、跟踪进度、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部门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运营数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工作指引

2.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工作指引

3.融资租赁补助项目(融资租赁贴息)工作指引

4.融资租赁补助项目(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工作指引

5.2020年度技术改造设备奖补项目工作指引

6.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7.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工作指引

8.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增量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9.中小企业增长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10.产业并购重组项目工作指引

11.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项目工作指引

12.“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指引

13.工业企业强内需扩市场项目工作指引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20-065。


 

附件1: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工作指引

一、适用企业范围

白名单企业以及应急物资生产白名单企业。

二、白名单范围

白名单企业由部门推荐,具体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能推荐以市级倍增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协同倍增企业,镇级倍增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小微上规企业,优质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外资外贸企业,纳税等级为A、B级诚信纳税企业,绿色项目,市重点监测企业,省、市重大项目投资方,供应链金融平台,以及银行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信用类贷款支持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主的白名单。

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包括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毒液、红外测温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相关药品等企业,以及为重点企业提供原材料、生产设备的产业链相关企业(应急物资生产白名单企业疫情结束后不再纳入白名单)。

白名单企业必须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诚信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风险补偿类型

补偿类型为线上(含省中小融平台东莞地区贷款)随借随还一年期信用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期的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质押贷款,本土企业的首次贷款、支小再贷款。其中:

(一)信用类别贷款,即是指非实物抵押、非担保公司担保的信用贷款,且必须是人民币贷款,不包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贷款和票据贴现等业务品种。

(二)省中小融平台东莞地区贷款纳入风险补偿的主体必须是白名单企业,可纳入风险补偿的类型为随借随还一年期信用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期的信用贷款。

(三)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质押类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本土企业首次贷款,是指东莞注册企业近三年(即2018年1月1日)以来由在莞银行机构发放的首笔贷款(以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为准),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不能超出以上补偿类型范围,贷款主体不受白名单限制。

(五)支小再贷款可纳入补偿的类型为信用类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支小再贷款风险补偿金额按比例切块,用完即止。

(六)合作银行机构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对企业发放贷款产生不良申请风险补偿的,其平台名单必须由市工信局会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共同认定并公布。供应链金融平台风险补偿金额按比例切块,用完即止。

(七)支持合作银行机构对白名单企业2019年度已备案符合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进行展期操作,最长可展期到2020年9月30日结清,展期期间仍可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八)支持合作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白名单企业进行无还本续贷操作,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可申请备案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资助方式与标准

不直接资助企业。银行机构对白名单企业发放符合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产生不良时,以合作银行机构当年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中,2018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发放的贷款补偿比例为2%,2020年内发放的贷款补偿比例为4%,2021年内贷款补偿比例为3%,自2022年起恢复为2%。

纳入风险补偿的单户白名单企业贷款额度上限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为3000万元,其他白名单企业为1500万元。同一白名单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额度,以银行的实际放款日期在先的为准。

五、申报主体和条件

申报主体为与市工信局签订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的在莞银行机构。第一批白名单企业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业务发生在2018年12月1日之后;其他白名单企业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业务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合作银行机构如已获得“三融合”风险补偿资助,获得资助项目不纳入本政策资助范围。

六、工作流程

不需要企业申报。合作银行机构对白名单企业贷款产生风险损失时,可依照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申请风险补偿。

(一)每月新增贷款报备

合作银行机构须每月8日前(如遇节假日则相应延长)对上月新增贷款进行备案(不能与“三融合”风险补偿重复备案)。一是填报《企业新增贷款汇总表》报送纸质盖章材料进行线下备案;二是登录“企莞家”平台(网址:http://im.dg.gov.cn)对有关业务进行线上备案。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业务,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合作银行机构首次使用“企莞家”平台需先行完成注册。账号生效后,登录“企莞家”,点击“项目申报”,选择“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备案及风险补偿申请”,填写《企业新增贷款汇总表》(在线生成)。线上备案的数据必须与线下备案相符并对应一致,否则以线下盖章的版本为准。

(二)不良贷款备案

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白名单企业贷款资金欠息达60日(含)或贷款本金逾期达30日(含)以上,则满足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即可通过“企莞家”网站——金融服务——不良业务备案,填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不良业务备案表》(在线生成)。

(三)风险补偿申请

不良贷款备案后,合作银行机构应尽快就不良贷款一事提起诉讼或仲裁。经合作银行机构启动法律追偿程序并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等能够证明相关机构已正式受理案件的书面证明后,通过“企莞家”网站——金融服务——风险补偿申请,填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在线生成),申请风险补偿。并按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资料要求,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工信局企业促进科。市工信局随时接受风险补偿申请,按年度或季度处理,即年初统一处理上年度申请,或视申报情况按季度处理上季度申请。

(四)项目审核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就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审核。

(五)社会公示

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六)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合作银行机构。

(七)后续监管通报

风险补偿金拨付后,市工信局将向市属各职能部门(镇街、园区)及合作银行机构通报相关情况,提醒对该企业是否终止扶持措施,并把企业从白名单中删除。

(八)不良贷款跟进处理

合作银行机构获取风险补偿金后,仍需积极处置不良贷款业务,并及时向市工信局或委托的专业第三方提交处理结果和相关佐证资料(包括法院结案文书、仲裁文书等)。如所拨付金额超出或少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金额的,应于判决(裁决或调解)生效起1个月内按赔付比例(赔付金额)计算实行多退少补(以合作银行机构当年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当年补偿比例为限)。合作银行机构实际追回的资金须按赔付比例(赔付金额)将风险补偿退回原拨付账户。

七、监督与管理

(一)管理机制

1市工信局

应当健全监督机制,结合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资金总额、适用企业、风险补偿类型、资助标准等。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由市工信局委托的专业第三方

(1)受理、审核各合作银行机构新增贷款项目备案、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

(2)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审核。

(3)要持续跟踪、督促合作银行机构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合作机构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后,专业第三方就该笔清收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

(4)按月统计各合作银行机构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及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并向市工信局报送统计结果。

3合作银行机构

(1)必须每月按时、按要求进行新增贷款报备。

(2)获得风险补偿的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同时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市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要积极配合,主动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3)要建立专人负责机制,做好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二)其他

合作银行机构如有以下情况的,下一年取消合作资格:

1.全年均未开展符合风险补偿贷款业务;

2.不及时报备新增贷款情况;

3.其他不配合的工作情况。

附件2:

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东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不在支持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通过在莞银行机构获得的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合同及放款日期皆在2020年内。不限贷款期限及担保方式,只限人民币贷款。

(二)企业2019年主营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2020年内新增投资或订单规模达到如下标准:

1新增投资标准。新增投资时间为2020年内;新增投资项目的所在地必须在东莞;新增投资项目金额500万元及以上,且必须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统计报表。

2大额订单标准。大额订单签订合同时间为2020年内;单笔订单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

(三)同一贷款合同不能与“三融合”信贷贴息项目、产业项目投资贴息专项资金等重复申报补贴。

(四)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总额1%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可与国家、省贴息资助政策叠加扶持,各级贴息政策的贴息总额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

贷款贴息项目采用一次立项按季度拨付方式进行。限额内先借先贴,资金用完即止。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报表(系统生成);

(二)企业2019年审计报告;

(三)2020年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五)由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利息发票、已交付贷款利息的凭证及有关佐证材料;

(六)大额订单的合同、增值税税票、出口报关单等佐证材料;

(七)新增投资的合同及有关佐证材料;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其他与贴息申请有关的资料。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六、其他说明

(一)已立项企业每季度需要在网上提交贷款利息凭证及有关佐证材料。

(二)有新增贷款的已立项企业要重新填报申报表。为准确核实利息支出的真实性,经我局对由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利息发票进行核定后,在发票上加盖“已获市工信局2020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章。

(三)市工信局对项目的申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贴息拨付完毕后,按一定比例对企业新增投资或订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执行情况达不到计划投资或订单总额的20%的,视为贷款使用不理想,取消企业下年度申报市工信局资金项目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融资租赁补助项目(融资租赁贴息)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一)将自有设备通过融资租赁机构售后回租方式获得融资的工业企业。

(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等大型设备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项目申报企业为工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等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项目的企业可不限于工业企业。企业在东莞市登记成立,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项目: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合同融资额合计达500万元及以上。

(三)大型设备项目: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融资租赁项目,单台设备500万元及以上。

(四)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账务清晰。租赁业务还款通过企业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五)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售后回租项目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机构售后回租方式获得融资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不高于1500万元,企业年资助金额最高7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已获得财政其他资助的设备,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二)大型设备项目

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设备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融资租赁补贴政策。

市工信局将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实际申报情况,确定售后回租及大型设备项目的立项项目及具体资助金额。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系统生成)。

(二)融资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报关单、发票及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还款计划表,还款相关票据、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备注:如合同的还款计划没分开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则需要另行提供经融资租赁公司盖章确认的还款计划明细)。

(四)设备及铭牌照片复印件。设备与铭牌需一一对应。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2018、2019年度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七)项目实施效益情况说明或证明资料。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市工信局会同镇街(园区)工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附件4:

融资租赁补助项目(融资租赁风险补偿)

工作指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2020年融资租赁机构为东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购置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等大型设备且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单笔业务损失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融资租赁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对莞企新增融资余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企莞家”平台备案系统数据为准)。

二、工作流程

(一)常规业务备案

融资租赁机构与东莞企业签订业务合同后,须及时登录“企莞家”平台对有关业务进行备案。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业务,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不良业务备案

融资租赁机构在企业逾期还款付息超过一个月时,即可登陆“企莞家”平台进行不良业务备案。

(三)风险补偿申请

融资租赁机构就逾期付款一事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受理诉讼(仲裁)之日起,即可向市工信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四)项目审核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就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社会公示

市工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六)下达计划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工信局纳入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审议,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

(七)资金拨付

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将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融资租赁机构账户。

三、备案登记

(一)备案方式

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企莞家”(网址:http://im.dg.gov.cn)进行业务备案。登录“企莞家”,通过“企莞家”平台中的“金融服务”栏目,再进入“融资租赁信息备案”,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填写《融资租赁机构常规业务备案表》、《融资租赁机构不良业务备案表》。

首次使用平台机构需注册。账号生效后,融资租赁机构需先行完成机构信息录入,填写《在莞开展业务融资租赁机构信息表》,完善机构信息。机构信息登记路径:“金融服务”栏目—融资租赁信息备案—机构信息登记。

(二)备案要求

融资租赁机构,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我市企业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等大型设备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机构需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个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登记。业务需经备案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申请

(一)风险补偿申请

融资租赁业务发生逾期,融资租赁机构就逾期付款一事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受理诉讼(仲裁)之日起,即可向市工信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机构登录“企莞家”平台,点击“资金申报”,填写《融资租赁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表》,连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本金损失、追偿情况和结果等相关证明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工信局企业促进科。

(二)后续处理反馈

融资租赁机构需及时将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情况向市工信局汇报。如所拨付金额超出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金额计算的风险补偿金额,融资租赁机构应于判决(裁决或调解)生效起1个月内按赔付比例将多拨付资金退回市财政。融资租赁机构实际追回的资金须按赔付比例将多拨付资金退回市财政。

附件5:

2020年度技术改造设备奖补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技术改造的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在2020年1月1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配套软件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企业年内可多批次申报,首次申报项目要求设备投入总额500万元(含)以上,其余批次申报项目要求设备投入总额300万元(含)以上。如企业剩余批次项目投入高于100万元(含)但低于300万元的,可在第四季度集中申报。

(五)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六)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

(七)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按照设备投入总额最高给予1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奖补资金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为强化政策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改投资步伐,按照“先做多得、梯度递减、用完即止”的原则,优先保障今年第一第二季度申报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即10%进行资助,随后季度的资助标准根据剩余预算和项目申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资金用完即止。

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购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设备投资额认定标准按照省工信厅有关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在“企莞家”平台已录入存档,则无需再次上传);

(三)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在“企莞家”平台已录入存档,则无需再次上传);

(四)项目投入明细表;

(五)项目设备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六)经镇街统计部门盖章确认或从系统打印带统计部门水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市工信局会同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认定,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

2.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附件6: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东莞市装备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最新版首台(套)重大(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统称为《指导目录》),经认定为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以下简称“市首台(套)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

二、申报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产品符合《指导目录》的范围,并经认定为市首台(套)装备;

(二)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按照认定产品2019年度及2020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5%的比例进行资助,资助年限为两年;

(二)单个企业每年度可资助不超过最末级目录三个相对应的产品;

(三)单个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最高750万元。其中,对属于首台(套)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的产品,年度资助最高450万元。

企业可根据认定产品2019年和2020年实际销售情况不定期及时分批申请推广奖励;市工信局将根据认定产品销售情况及申报情况分批实施奖补;根据财政预算,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对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四、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申请表;

(二)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销售清单;

(三)申报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销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必须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开具。收款为承兑汇票的,截至项目申报时,承兑汇票必须已兑现或已转出;如果是转出的,同时提供承兑汇票的背书内容复印件及收票方的收据;

(四)申报产品的销售如涉及关联交易,申报企业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价格评估报告等相关说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组织技术专家核对销售产品技术参数;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财务审核报告。

2.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六、其他说明

(一)本项目在现行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项目基础上提高资助标准。包括:一是资助比例从10%提升至15%;二是奖励总数量从100台(套)放宽至不限;三是单个企业年度销售奖励总额从500万元提升至750万元,其中关键配套基础件从300万元提升至450万元;四是资助期限从2019年延长到2020年。扩大资助范围包括:一是对认定为2019年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产品项目,按以上新标准进行资助。二是2020年按国家、省、市最新版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继续认定推广奖励项目,放宽目录每个产品只认定1个项目的限制,并按以上新标准进行资助。原标准所需资金在市工信局原预算中列支;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在“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中安排。

(二)认定产品已申请2019年度市首台(套)装备推广奖励的,参照本次资助标准执行,无需重复申报,可不定期及时分批申请2020年度推广奖励。

(三)认定产品年度销售额核算:

1.销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满足在2019年的,核定金额纳入2019年;

2.销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满足在2020年的,核定金额纳入2020年;

3.销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存在2019年和2020年跨年的,以银行转账记录时间界定核定金额纳入年度。


 

附件7:

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工作指引

一、支持方向

对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优化各业务环节,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经营效率明显提升或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予以资助。重点资助电子信息制造、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纺织服装鞋帽、家具制造、食品饮料加工等传统产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重点、节点企业或发展势头较好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为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完工时间应在2020年年6月1日后,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投入不少于300万元,且符合下述规定:

1.项目投入核算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

2.纳入资助范围的投入包括信息化设备投入、信息化软件和系统投入,其中:(1)信息化设备投入包括内含嵌入式操作系统的生产设备投入和IT设备购置/租赁费。(2)信息化软件和系统投入包括软件与系统购置及租赁费、软件与系统技术服务费,且其投入占比不得少于项目投入总额的30%。

3.已享受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等财政资助的投入(如软件与系统、IT设备等),不重复资助。

(四)项目申报前已完成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及以上。

(五)项目采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技术解决生产、经营、管理等综合问题,打破信息孤岛,不断促进企业业务持续改善。应用场景具有代表性,面向细分领域共性需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方案产品和模式。项目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求。 

四、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择优扶持

择优评审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建设单位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二)分两阶段奖补

其中:首阶段,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计算拟资助总额,并按投入完成比例拨付首期资金;后阶段,对完成项目投入额度、通过验收的项目核拨剩余资金。

(三)鼓励尽快投资

首阶段资助比例按25%执行;后阶段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数量,对资助比例及最高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用完即止。两阶段单个项目合计拨付资金不超过6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封面目录。封面统一标明为“2020年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申报书”,标明申报单位、申报日期等,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及页码;

(二)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已投入情况表;

(四)项目申请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科研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人员资质证明、企业所获各级政府奖励,以及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客户服务合同等。若涉及备案核准、国土、规划、环评、安全生产等,提供相关落实手续文件。

六、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附件8: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增量奖励项目

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为我市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行业性质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30%以上,而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60%以上。相关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核算参照市工信局制定的《东莞市软件业务收入核算工作指引(试行)》执行。企业已纳入工信部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

(三)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二、申报条件

(一)原有企业增量奖励子项目

2020年1月1日前已在莞注册成立的企业,2020年前三季度同比2019年前三季度新增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或2020年度同比2019年度新增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且营收增速达20%。存量企业2019年营收为零的,纳入新增企业增量奖励子项目管理。

(二)新增企业增量奖励子项目

2020年1月1日(含)后在莞注册成立的企业,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或2020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

(三)重点资助市重点监测企业、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其它总部在莞且增长势头较好的软件企业。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阶梯式奖励原则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市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各子项目2020年对应计算周期新增营收部分(新成立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予以阶梯式奖励。其中,营收增量(新成立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不超过3%予以奖励,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补差额奖励原则

企业获得2020年前三季度增量奖励资助后,符合全年增量奖励相关申报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两次资助资金总和应在上限500万元范围内,按“补差额”方式进行奖励。

(三)择优择先拨付

市工信局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可按新增营收额(新成立企业2020年营收额)排名确定最终企业资助数量、奖励比例,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鼓励企业优先申报2020年前三季度营收增量奖励,整体预算资金用完即止。

四、申报材料

(一)封面及目录。封面统一标明为“2020年东莞市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增量奖励项目申报材料”,标明申报单位、申报方向、日期等,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及页码。

(二)项目申请表(网上填报)。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企业年度营收结构表,对应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类营收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

(六)企业2020年1-8月(或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2020年前三季度(或2020年度)预计营收情况简要报告(内容须包括企业对比2019年同期营业收入增量、同比增速等),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核定企业规模及增长情况,必要时赴企业现场核查。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附件9:

中小企业增长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2020年“新升规”工业企业(即:2020年度实现从规模以下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2020年“新升规”工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2020年中小企业增长扶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根据统计部门核定的名单,审核企业奖励资质。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附件10:

产业并购重组项目工作指引

一、资助对象

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并购重组主体方企业;

(二)并购重组项目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

(三)按照市场原则通过股权或资产收购等方式以实现对收购对象的控制(即持有被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

(四)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并购重组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

(五)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中介费用补助

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给并购重组主体方企业。

(二)并购奖励

按照并购重组合同价格的0.5%奖励给并购重组主体方企业。

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专项资金限额内“先到先得”,资金用完即止。

四、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产业并购重组专项资金申请表(系统生成);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并购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并购重组工商登记证明、并购重组公告、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以及并购实际支出费用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

(五)申报中介费用补助的,需另提供对应的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协议、合同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

(六)其他与并购重组项目申请有关的资料。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必要时函请有关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确认。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附件11:

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一)清洁生产项目

采取奖励方式,对通过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节能降耗项目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

二、申报条件

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

(三)申报清洁生产项目的,必须通过2018-2020年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流程)。

(四)申报节能降耗项目的,项目投入金额必须在50万元(含)以上,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配套软件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且符合工业节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业减排等方向;同时,项目必须在2019年1月1日后开工,并已完工达效。

(五)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清洁生产项目

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最高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标准流程),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补足奖励资金差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按验收通过分数择优资助,优先支持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并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以及在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二)节能降耗项目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不超过核算后项目设备、仪器购置总金额的2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项目投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核算,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含配套软件)。

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以及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以及在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四、申报材料

(一)清洁生产项目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责任承诺书;

4.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清洁审核验收资料,包含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最终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验收意见表等资料。

(二)节能降耗项目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责任承诺书;

4.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项目投入明细表;

6.项目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7.主要设备的全景照片及设备的铭牌照片。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其中,已按《东工信函〔2020〕104号》入库的清洁生产项目直接在“企莞家”上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清洁生产项目由市工信局进行形式审核;节能降耗项目完成形式审核后,由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市科协等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等。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附件12:

“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获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且在认定有效期内实施与生产环节相关的自动化改造项目。其设备及技术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且相关投入未享受过同类技改项目补助的。

三、资助标准

经验收认定,按不高于项目设备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在“企莞家”平台已录入存档,则无需再次上传);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在“企莞家”平台已录入存档,则无需再次上传);

(四)项目投入明细表;

(五)项目设备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六)购买设备的现场照片和铭牌照片。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附件13:

工业企业强内需扩市场项目工作指引

一、资助内容

工业企业通过举办新品发布会、宣传推介会、订货会等强内需扩市场促消费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影响力,推动企业开拓市场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已纳入统计系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项目发生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且在2020年1月1日后实施。

(四)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内举办新品发布会、宣传推介会、订货会等强内需扩市场促消费活动按照实际投入的场租及会场搭建费用给予不高于80%支持。每场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市工信局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按“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进行分配,相关资金用完即止。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投入明细表;

(三)项目投入的合同(需注明场地、会场布置等费用明细)、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四)辅佐材料,包括:邀请函、签到表、现场照片等。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在“企莞家”平台已录入存档,则无需再次上传);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资金申报,汇总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及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负责单位市工信局进行项目审核。

1.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四)审批拨付

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企业。

六、监督管理

市工信局对项目的申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复申报、虚假申报等情况,取消企业下年度申报市工信局资金项目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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