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东莞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0-05-18     点击量: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13项)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备注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省委托事项

2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委托事项

3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省委托事项

4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省委托事项

5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省委托事项

6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省委托事项

7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省委托事项

8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省委托事项

9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招标核准

省委托事项

10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省委托事项

11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省委托事项

1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省委托事项

13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省委托事项

        2.法定途径: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等。

        (二)不服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29项)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备注

1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

对转让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3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4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5

对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6

对不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7

对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8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9

对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处罚

重心下移事项

10

对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重心下移事项

11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心下移事项

12

对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重心下移事项

13

对隐瞒、拒报、虚报、漏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政处罚

重心下移事项

14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15

对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处理

省委托事项

16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17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省委托事项

18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19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0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1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2

对销售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3

对销售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4

对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5

对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6

对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7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8

对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行政处罚

省委托事项

29

对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或使用非食用盐包装、标识的工业盐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市级事项

        2.法定途径:①省委托事项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②其它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等。

        (三)不服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1项)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备注

1

收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省委托事项

        2.法定途径: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赔偿。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四)不服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6项)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备注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检查

省委托事项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企业年检

省委托事项

3

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

省委托事项

4

履行《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情况检查

重心下移事项

5

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省委托事项

6

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找

省委托事项

        2.法定途径:①省委托事项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②其它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反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管组织和工作人员违反党纪以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行为,直接向东莞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举报。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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