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以及市的有关要求,为做好上级继续委托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继续委托的行政职权事项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委托职权事项16项(详见附件),其中: 行政许可事项3项、行政处罚事项2项、行政征收事项1项、行政检查事项4项、其他事项6项。
二、继续委托事项及落实措施
(一)事项名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专用对讲机频率、230MHz频段数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专用对讲机频率、230MHz频段数传)”行政许可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将公布和宣传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公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查时,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事指南的材料清单要求,重点核对是否包含频率使用率、使用地域范围、频率拟启用日期等发放频率许可证所需关键要素,如为某一行业用频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建议;进行许可审查时,重点审核该频率使用是否符合频率规划及政策方向,审核频率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尤其是所需频率数量的话务量测算是否合理,审查通过后安排相应频率。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或频率使用许可证,进行信息公开。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二)事项名称: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行政许可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将公布和宣传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公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理审查时,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事指南的材料清单要求,重点审核该申请是否具备有效的频率使用许可文书。如提供的是全国性频率使用许可文书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台除外),还应同时提供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同意此申请人在何区域、使用何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正式确认函。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或无线电台执照,进行信息公开。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三)事项名称: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行政许可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将公布和宣传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公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效发射所用频率和实效发射临时台站设置应合并审核该两部分的有关情况。进行受理审核时,应重点核实实效发射所用频率是否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规划及有关规定,是否在国家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许可范围内(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工信厅〔2017〕109号)的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许可范围”)。如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规划,且在国家赋予省级频率使用许可范围内,又不需要与空间无线电业务等进行协调的,可受理该申请。反之,不受理该申请,并通知该申请人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实效发射申请。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许可的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出具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批准文件,详细限定实效发射试验的范围,同时颁发临时电台执照,许可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进行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四)事项名称:对频率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处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频率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处理”行政处罚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五)事项名称: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条至七十九条规定对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条至七十九条规定对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六)事项名称:收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收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行政征收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将公布和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征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发送达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进行信息公开。告知被征收对象、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缴款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七)事项名称: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对无线电台(站)的定期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对无线电台(站)的定期检查”行政检查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定期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公告、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及治安处罚、刑事等方面的违法,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八)事项名称:研制、生产、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研制、生产、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定期对研制、生产、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公告、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及治安处罚、刑事等方面的违法,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九)事项名称: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行政检查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17〕170号)的有关规定,不定期开展监测,经监测查找确定干扰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转入对无线电台(站)或设备的行政检查流程。经检查为合法使用,进行干扰协调;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转行政处罚流程;发现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无线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流程。经监测查找确定干扰源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移送干扰源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受移送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如认为受移送的案件干扰源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报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监测查找,不得再自行移送。涉及境外或跨省间无线电干扰事宜,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办理。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十)事项名称:无线电行政执法的司法衔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无线电行政执法的司法衔接工作”行政检查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严格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样本)》,填制相关法律文书。坚决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十一)事项名称: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评估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评估意见”其他事项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接到地方政府或政府城乡主管部门发来的关于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启动评估工作,重点核实该工程设施是否产生无线电波辐射、评估是否对周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对评估申请进行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技术审查、检测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主,视情况采取实地核查、检测、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方式,出具选址评估意见。依法送达评估意见并信息公开。加强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十二)事项名称: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工程选址的评估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工程选址的评估意见”其他事项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示提交的材料。受理评估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按照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审核其提供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材料是否科学合理对评估申请进行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技术审查、检测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主,视情况采取实地核查、检测、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方式,出具选址评估意见。依法送达评估意见并公开相关信息。加强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十三)事项名称: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评估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评估意见”其他事项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接到地方政府或政府城乡主管部门发来的关于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选址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启动评估工作,重点评估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影响周边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对评估申请进行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技术审查、检测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主,视情况采取实地核查、检测、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方式,出具选址评估意见。依法送达评估意见并公开相关信息。加强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十四)事项名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其他事项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公示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向备案人出具备案回执,备案回执作为已完成备案的凭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有效期依该设备所取得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有效期所定。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十五)事项名称:无线电有害干扰投诉处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无线电有害干扰投诉处理”其他事项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17〕170 号)的相关规定,受理无线电有害干扰投诉,做好登记。经监测查找确定干扰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转入对无线电台(站)或设备的行政检查流程。经检查为合法使用,进行干扰协调;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转行政处罚流程;发现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无线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流程。干扰查处结束后,应当将查处情况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十六)事项名称:制定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保护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制定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保护措施”其他事项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示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保护申请进行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技术审查、检测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主,视情况采取实地核查、检测、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方式,组织审核其申请事项是否必要合理可行科学。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机构评估。根据参考技术支撑单位、专家评审意见等,制定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保护措施,制定过程中应会办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措施可能影响其他无线电用户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附件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pdf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