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2017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来源:东莞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18-03-2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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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7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概况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或制定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牵头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有关工作;指导工业、相关生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和重点物资运输能力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和运输有关工作,加强加油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管理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进步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推动工业、信息化领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布局一体化;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对工业、信息化领域实施行业管理,推动地方行业的自律;统筹全市对内招商引资工作。

(七)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和新能源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八)牵头负责企业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牵头做好大企业集团、总部企业的培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企业和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九)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统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组织实施大数据收集、管理、研究、开放和应用;推动全社会大数据形成机制,培育和扶持大数据产业;协调政务数据共享;承担企业情况综合;参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拟订大数据的应用规范、服务规则;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三)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工作,协助推进国家及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六)指导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各种成份企业发展,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负责市政府委托管理的交通战备和信息动员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执法职责

(一)局领导岗位及责任

1.局党组书记、局长岗位

叶葆华主持局全面工作。

2.局调研员岗位

梁经昌协助局长日常工作,分管产业发展科。

3.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岗位

廖汝林分管电力能源科、无线电管理科。

4.总经济师岗位

刘庆棠分管节能与循环经济科、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5.局副调研员岗位

李总平分管市交通战备与信息动员办公室。

(二)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岗

1.执法机构:产业发展科

2.岗位职责:

1)负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的材料受理、审核,签订合同后,合同副本报备案。

2)负责出具批准文件;

3)负责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3.执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工作规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2)初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有效性和真实性。

3)审核。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作出准许许可决定。

4)审批。审查合法合规性,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批准通过,并出具批准文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1.执法机构:电力能源科

2.岗位职责:

1)负责本市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办事系统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

2)负责核对申请材料与原件相符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负责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3.执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4.工作规程:

1)受理。审查材料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如申请表格是否内容完整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证照是否针对本申请事项、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证明材料是否内容齐全并加盖公章。

2)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出准许许可决定。

3)审批。审查合法合规性,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通过,并出具批准证书。

(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

1.执法机构: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2.岗位职责:

1)负责本市辖区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

2)负责公布审查结果。

3)负责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3.执法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4.工作规程:

1)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

2)审核。审查人(节能岗位科长)审查后,审核人节能与循环经济科分管领导复核,出具审查决定。

3)审批。对审核意见及监测报告提出意见。

4)核发。公布审查结果。

(五)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岗

1.执法机构:无线电管理科

2.岗位职责:

1)负责本市辖区内无线电频率指配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

2)负责出具频率许可批复文件。

3)负责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4.工作规程:

1)受理。审查材料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如申请表格是否内容完整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证照是否针对本申请事项、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证明材料是否内容齐全并加盖公章。

2)审核。根据无线电频率监测分析报告,审核预指配频率的可用度。

3)审批。对审核意见及监测报告提出意见。

4)核发。发文并通知申请人领取频率许可批复文件。

(六)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及呼号指配的审批岗

1.执法机构:无线电管理科

2.岗位职责:

1)负责本市辖区内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及呼号指配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

2)负责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3)负责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4.工作规程:

1)受理。审查材料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如申请表格是否内容完整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证照是否针对本申请事项、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证明材料是否内容齐全并加盖公章。

2)审核和监测。审查合法合规性,对其申请无线电设备作检测。

3)决定。审查合法合规性,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批意见。

4)发证。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并需认真核对证书内容是否和申请一致。

(七)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征收岗

1.执法机构:无线电管理科

2.岗位职责: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的收取

3.执法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4.工作规程:

1)流程

1)办理无线电台(站)执照申领、续用、变更、报停的用户携带无线电设备到市经信局办事窗口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办事窗口人员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缴款人可以通过现场刷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缴款,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代收银行开具财政票据。

3)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待领导审批通过和用户缴纳相关费用后,凭银行开具的财政票据于20个工作日内到市经信局领取审批结果。

2)收费标准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5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1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2000/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2)
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20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
无绳电话系统:150/项基站。
   4)
电视台:10万元/套节目(中央台)、5万元/套节目(省级台)、1万元/套节目(地级台)
 5000/套节目(县级台)。
   5)
广播电台:1万元/套节目(中央台)、5000/套节目(省级台)、500/套节目(地级台)、100/套节目(县级台)。
   6)
其他:详细见《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7)
根据《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东发改2016174号)要求,自201641日起,对企业免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八)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岗

1.执法机构:电力能源科、节能与循环经济科、产业发展科、无线电管理科、市交通战备与信息动员办公室、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2.岗位职责:

1)负责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前的核查。

2)负责对违反工业、信息化领域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行政强制的实施。

4)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赋予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各种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

4.工作规程:

4.1 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简易处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查处。

1)表明执法身份,要出示执法证件。

2)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3)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4)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5)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6)执行。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承办人应当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如发现相对人逾期不自行缴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归档。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归档保存。

4.2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1)立案

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予以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报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

一是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二是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名。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是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

六是案件调查终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本部门案件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撰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直接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审批。

3)核审

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审查。

4)告知

一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二是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意见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作为案件调查人员参加听证。

6)决定

一是对当事人下达告知后,建议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的,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呈报审批表》,由办案机构签署意见后,附案卷材料送核审机构审查后,呈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

二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8)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9)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是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是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是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是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九)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岗

1.执法机构:法规科

2.岗位职责:负责对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赋予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各种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

4.工作规程:

4.1 接受资料。对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送核审的案卷材料予以接收。接收的核审材料包括:

1)案卷材料;

2)拟制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3)调查终结报告表;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4.2 核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6)处罚裁量是否适当;

7)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8)听证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10)执法文书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11)其它事项。

4.3 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经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法律意见,并填写《案件法律审核内审意见》。

1)对具有法定职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案件,提出同意意见。

2)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执法程序等情况的案件,建议纠正、补充。

4)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执法文书格式不规范等情形的案件,建议修正、补充。

5)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处罚。

(十)行政处罚听证办理岗

1.执法机构:法规科

2.岗位职责:

1)负责接收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2)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3)负责办理与行政处罚听证相关的其他工作。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4.工作规程:

4.1 受理

1)接收资料。负责接收听证申请资料,包括:当事人听证申请资料、行政处罚案件资料。

2)受理审查。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4.2 听证准备

1)接收移送的案卷材料

在我局受理听证后3日内,接收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的复印件、照片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由承办科室移送的案卷材料。

2)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4.3 通知听证

1)应在听证会举行的10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把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参加人;

2)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

4.4 组织听证

1)听证前,应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与其他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会场纪律;

2)听证会开始,听证主持人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4)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5)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6)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7)听证会全部过程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5 撰写听证报告书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行政处罚决定应根据《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

(十一)行政复议答复岗

1.执法机构:法规科及相关案件承办科室

2.岗位职责:负责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跟踪案件办理过程,签收行政复议文书,参加行政复议听证(调查),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协调等。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及相关实体法。

4.工作规程:

4.1 办公室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并于1日内告知法规科,商定责任科室,将相关材料送法规科与责任科室办理。

4.2 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4日内,责任科室应提出初步答复意见,连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规科。

4.3 法规科收到责任科室初步答复意见后,应及时与责任科室共同研究案情,确定答复思路。情节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由分管领导牵头,邀请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参与研究。

4.4 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法规科会同责任科室组织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经责任科室分管领导和法规科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行政复议机关。情节复杂或影响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十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岗

1.执法机构:法规科及相关案件承办科室

2.岗位职责:负责行政应诉工作,跟踪案件办理过程,签收有关行政诉讼文书,出庭参加诉讼,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协调等。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及相关实体法。

4.工作规程:

1)办公室签收行政应诉通知书或者起诉状副本,并于1日内告知法规科,商定责任科室,将相关材料送法规科与责任科室办理。

2)在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或者起诉状副本之日起4日内,责任科室应提出初步答辩意见,连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规科。

3)法规科收到责任科室初步答辩意见后,应及时与责任科室共同研究案情,确定答辩思路。情节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由分管领导牵头,邀请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参与研究。

4)在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或者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法规科会同责任科室组织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经责任科室分管领导和法规科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人民法院。情节复杂或影响重大案件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应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十三)无线电管理和能源审计行政强制执行岗

1.执法机构:无线电管理科、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2.岗位职责:

1)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和节约能源法律法规。

2)负责办理查封和行政强制程序。

3)负责办理解除查封。

4)负责执行强制执行程序。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4.工作规程:

1)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行政执法告知书,予以公告,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告知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6)经告知,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告知书、行政强制执法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十四)法定执法职责事项数

1.行政许可5大项;

2.行政处罚61项;

3.行政强制9

4.行政征收1

5.行政检查6

6.行政给付0

7.行政确认1

8.行政奖励0

9.行政裁决0

10.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5项。

(以市政府公布清单为准)

(十五)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执法证号

性别

科室(直属单位)

1

冯少斐

S118600

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2

姜华东

S179941

交通战备与信息动员办公室

3

陈创滔

S118605

电力能源科

4

邓健鹏

S179872

电力能源科

5

湛得安

S104091

产业发展科

6

林建荣

S179943

产业发展科

7

陈建华

S118566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8

梁佩君

S118567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9

殷晓君

S118568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10

邓劲松

S118606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11

谭永东

S118608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12

刘锦明

S118609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13

莫善区

S103726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14

郭滢祯

S103759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15

刘钟良

S114410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16

翟俊杰

S179996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17

蓝志良

S133308

电力能源科

18

张旭辉

S149073

无线电管理科

19

钟维花

S179942

无线电监测站

20

邝炜宗

S179873

无线电管理科

21

邓柏强

S179757

无线电监测站

22

王树稳

S179758

无线电监测站

23

曾华明

S179761

无线电监测站

24

梁杨阳

S179883

产业发展科

25

夏育华

S242088

无线电管理科

26

罗云飞

S242089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27

刘敬桃

S242090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28

邱剑锋

S242087

无线电监测站

29

林永章

S241478

无线电监测站

30

袁家顺

S241477

无线电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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