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东莞市中心支行
2019年2月26日
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经信〔2018〕30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对合作银行提供占贷款本金总额2%的风险补偿。资金来源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总额控制在2亿元内,纳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财政出资1亿元;镇街(园区)出资部分总额1亿元。通过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撬动银行机构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少于100亿元。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管理使用,并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和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由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开展。市工信局负责白名单的建立及风险补偿政策的执行。市金融局负责健全金融法制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完善“广东省(东莞)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 市财政局、镇街(园区)负责各自出资资金的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白名单
1.部门推荐: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能推荐以市级倍增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协同倍增企业、镇级倍增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小微上规企业、优质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外资外贸企业、纳税等级为A、B级诚信纳税企业、绿色项目为主的白名单。
2.企业条件:白名单企业必须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诚信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形式审查:市工信局会同各镇街(园区)对名单内企业进行形式审查。
4.动态调整:每年初由各单位对上一年度本单位推荐的白名单企业进行重新核定和动态调整,将不再享有上述资格的企业从白名单中剔除,新增白名单企业从新增当年起纳入本风险补偿范畴。
第八条 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类别
专项资金补偿的贷款类别专指信用类别贷款,即是指非实物抵押、非担保公司担保的信用贷款,且必须是人民币贷款,不包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贷款和票据贴现等业务品种,贷款期限以1年期为限。纳入风险补偿的单户白名单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上限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为3000万元,其他白名单企业为1500万元。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合作银行对白名单内中小微企业贷款产生风险损失时,可向市工信局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2%为限给予风险补偿。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由市财政安排1亿元和各镇街(园区)分别先安排300万元统一拨付至市工信局开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如有镇街(园区)辖区内的白名单企业贷款发生风险补偿,则在支付风险补偿资金后,该镇街(园区)需于风险补偿资金支付次月,将3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补足(相关催缴工作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跟进落实)。
第四章 申报主体确定原则、风险补偿申报资料及工作流程
第十条 申报主体确定原则
(一)申报主体为与我市签订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
(二)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业务发生在当年度。
(三)合作银行如已获得“三融合”风险补偿资助,获得资助项目不纳入本政策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一)合作银行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出具相关责任承诺函。
(二)风险补偿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三)发生损失的相关资料,包括贷款合同、本金损失、追偿情况和结果相关证明资料,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
(一)每月新增贷款报备。合作银行每月结束后3日内,报送上月新增贷款台账(纸质盖章材料和电子档材料)。
(二)不良贷款报备。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白名单企业贷款资金欠息达90日(含)或贷款本金逾期达30日(含)以上,则满足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应向市工信局提供企业逾期记录、律师函、资产保全等书面佐证材料进行备案。备案后,市工信局将发生信贷风险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可暂停其他市工信局主管扶持措施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等程序。
(三)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合作银行备案后,应尽快就逾期付款一事提起诉讼。经合作银行启动法律追偿程序并取得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等能够证明相关机构已正式受理案件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到市工信局申请风险补偿。
(四)拨付风险补偿金。市工信局根据申请,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金额核对并提出风险补偿额度,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如所拨付金额超出或少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金额的,应于判决(裁决或调解)生效起1个月内按赔付比例计算实行多退少补(以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2%为限)。上述机构实际追回的资金须按赔付比例将风险补偿退回至市工信局开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五)后续监管通报。风险补偿金拨付后,市工信局将向市属各职能部门(镇街、园区)通报相关情况,提醒对该企业是否终止扶持措施。如该企业恢复还款付息并经市工信局确认,可解除提醒。
(六)不良贷款撤销。合作银行获取风险补偿金后,仍需积极处置不良贷款业务,并及时向市工信局提交处理结果和相关佐证资料(包括法院结案文书、仲裁文书等)。如该企业恢复还款付息后,其不良业务备案将予以撤销,同时上述有关机构须在收款后1个月内将风险补偿金退回市财政。单家企业不良业务撤销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合作银行存在未按要求将多拨付资金退回财政或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时,视同骗取财政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获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应做好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绩效评价及运行监测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需注册在东莞市的法人银行机构或在东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自愿遵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且已签订《关于促进东莞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合作协议书》。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中介审计、行政决策等原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会同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由市工信局牵头评估实施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可对本实施细则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对应《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案》,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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