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外事侨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玉兰大剧院、网球中心、篮球中心、体育中心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 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47号)中第(十)条“推行‘倍增卡’制度,增强企业家荣誉感”的有关精神,提升“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感与获得感,市倍增办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了《“倍增卡”实施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经信局信息化推进科反映沟通。
附件:“倍增卡”实施操作规程
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联系人:丁颖,联系电话:222381538)
附件:
“倍增卡”实施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 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47号)中第(十)条“推行‘倍增卡’制度,增强企业家荣誉感”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升“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感与获得感,深入发挥“倍增计划”先行先试作用,带动全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文所指的“倍增卡”,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倍增办”)设计制作,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简称“市级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的、用于证明其企业纳入市级试点企业的荣誉身份象征实体卡片,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或公共服务消费时可享有市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倍增卡”持卡人在玉兰大剧院、网球中心、篮球中心、体育中心等市内收费的公共服务机构(含指定参与的民营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服务机构”)所享有的折扣优惠,由市财政按规定承担差额,作为“倍增卡”优惠补助支出,在每年安排的市“倍增计划”专项经费中列支。
除政府指定参与的“公共服务机构”外,“倍增卡”持卡人在自愿参与优惠项目的民营机构(以下简称“自愿参与机构”)所享有的折扣优惠,不纳入“倍增卡”优惠补助支出范围内,由“自愿参与机构”直接按优惠折扣收费。
第四条 “倍增卡”优惠补助,在市“倍增计划”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的安排范围内,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
若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市倍增办可视具体情况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倍增卡”优惠补助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权责明确、公平公开、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优惠待遇
第六条 发放对象。“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市倍增办通过“选好选优、培优培强”的原则遴选出“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市级试点企业自行决定“倍增卡”发放对象,但必须为市级试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每家市级试点企业发放对象限1人。
第七条 “荣誉市民”待遇。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东莞市荣誉市民优惠待遇的通知》(东府办函〔2017〕150号)的规定,在“倍增卡”有效期间,持卡人可享有“东莞市荣誉市民”部分优惠待遇:
1.优先应邀参加以东莞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享受贵宾身份待遇;
2.每年召开的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愿意旁听的优先安排列席;
3.确需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由市倍增办协调市府办以及相关部门予以安排;如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由市倍增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如持卡人本人获得重要或特殊的奖项和荣誉,以市倍增办名义道贺;
5.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符合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主动联系沟通,协助企业申报“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 医院绿色通道。在有效期间,“倍增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公立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1.门诊全程导诊服务。“倍增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预约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医院安排导诊人员陪同,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包括预约挂号、各种检验、B超、放射、CT、核磁共振等项目检查和取药等,医院应在挂号、收费等窗口设置“倍增卡”服务窗口,减少轮候时间。
2.住院专人协助办理服务。“倍增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需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安排专人协助办理住院手续,根据服务对象情况协调住院床位。
3.“倍增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定点医院就医时,如病情较严重或疑难病例,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4.出院随访建档服务。“倍增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治愈(康复)出院,定点医院根据病情安排专人随访,接受服务对象健康咨询,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九条 场馆折扣优惠。在有效期间,“倍增卡”持卡人在玉兰大剧院、网球中心、篮球中心、体育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原则上可享受5折优惠(具体纳入优惠范围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优惠折扣幅度,以市倍增办公布的目录为准)。
“倍增卡”持卡人在“自愿参与机构”所享有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自愿参与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条 协调解决需求。在有效期间,“倍增卡”持卡人对我市有其他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可通过倍增计划政府服务平台进行反馈,由市倍增办转交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但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第十一条 其他优惠待遇。市政府、市倍增办认为需增加的其他优惠待遇和便利。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倍增卡”优惠补助,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
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市倍增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助方式、资助标准和资助流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优惠补助范围。“倍增卡”持卡人在经市倍增办审核确定、纳入补助范围的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消费,并按正常价格全额付款,从而产生的实际付款与“倍增卡”许诺折扣之间的差额部分。
正常价格指公共服务机构在约定时间向社会公众提供同样服务时通常收取的计费价格,如一般可以给予折扣优惠的,则按扣除折扣优惠后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 补助额度限制。每张“倍增卡”每年度优惠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00元。
超出优惠补助额度的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优惠数量限制。原则上,每张“倍增卡”在同一场馆购买同一场演出活动门票,可享受的优惠门票不超过3张; 同一天在同一场馆内租赁篮球场、网球场等场地,可享受的优惠场地不超过2个。
超过规定数量的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资助流程
第十六条 优惠机构确定。市倍增办负责审核确定纳入优惠范围的公共服务机构和自愿参与机构,审定各项公共服务的折扣优惠幅度和纳入补助范围,列出清单目录。
第十七条 购买公共服务。“倍增卡”持卡人根据自身需要,直接前往或提前联系公共服务机构或自愿参与机构的指定工作人员,预定门票或场地,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取票、支付费用以及消费。
支付费用时,“倍增卡”持卡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按正常价格进行全额支付。
开具发票时,抬头应为“倍增卡”持卡人。如发票抬头为单位的,视同非个人消费行为,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八条 场馆查核盖章。公共服务机构核对“倍增卡”持卡人身份后,根据实际消费情况,对属于“倍增卡”优惠补助范围的,填写《“倍增卡”优惠补助查核表》,加盖“XXXX场馆审核专用章”,将第三联“持卡人联”交回给持卡人,并收取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倍增卡”复印件。
公共服务机构每月定期将《“倍增卡”优惠补助查核表》汇总形成清单,连同《“倍增卡”优惠补助查核表》第一联“部门存档联”和第二联“第三方核查联”提交至市倍增办(或市经信局)。
为便于操作,在持卡人忘记携带提供且无法当场复印身份证或“倍增卡”的情况下,公共服务机构可采用手机拍摄并打印的方式代替。
第十九条 上网申请和报送票据。“倍增卡”持卡人在公共服务机构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智造东莞”网站或微信填写《“倍增卡”优惠补助申请表》(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并提交消费证明材料(以下材料之一:1..抬头为持卡人的正式发票、2.演出活动门票、3.财政收据)。
第二十条 第三方审核。聘请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进行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和拟补助名单。
审核时,第三方财务机构应将《“倍增卡”优惠补助查核表》与《“倍增卡”优惠补助申请表》相互一一核对,并查核“智造东莞”后台保存的、由“倍增卡”持卡人提供的消费证明材料,核对一致且材料齐全的,出具予以资助建议;核对不一致且无法进一步查实的,提出不予资助建议和理由;对当年超出优惠补助额度的,提出减少或不予补助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将拟补助名单在“智造东莞”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下达资助计划。市倍增办审查后下达“倍增卡”优惠补助资助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倍增办(或市经信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委托银行将补助款拨至相对应的“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帐户。“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收到补助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拨至“倍增卡”持卡人的个人帐户。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职责分工。
市倍增办:负责统筹“倍增卡”实施、操作、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倍增卡”优惠待遇落地工作,协调落实“倍增卡”持卡人应邀参加重大活动的贵宾礼遇、重大会议旁听的优先列席、约见部门领导和投诉工作人员等相关事宜,以市倍增办名义向“倍增卡”持卡人获得重大成就进行道贺;审核确定“倍增卡”发放名单,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纳入优惠范围的公共服务机构和自愿参与机构名单、折扣优惠幅度;做好“倍增卡”优惠补助经费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倍增卡”持卡人提出的其他社会服务需求,以及“倍增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
市经信局:协助市倍增办审核确定纳入优惠范围的公共服务机构和自愿参与机构名单、折扣优惠幅度;协助市倍增办做好“倍增卡”优惠补助经费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监管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承担或协助完成相关的具体事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倍增卡”优惠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将“倍增卡”发放对象纳入“东莞市荣誉市民”名单中一并管理,按相关工作流程进行统筹协调,让“倍增卡”持卡人顺利享有等同于“东莞市荣誉市民”的相关优惠待遇。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统筹协调公立医院,参照《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有关规程,落实“倍增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公立医院快速便捷就医等相关事宜。
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东实集团等有关部门:配合市倍增办确定纳入优惠范围的公共服务机构和自愿参与机构名单、折扣优惠幅度;做好玉兰大剧院、网球中心、篮球中心、体育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协调工作,协助测算“倍增卡”优惠补助所需支出额度。
玉兰大剧院、网球中心、篮球中心、体育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负责按约定向“倍增卡”持卡人提供服务,核实“倍增卡”持卡人的真实消费行为;根据场馆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测算下一年度“倍增卡”优惠补助所需支出额度;对于一些紧缺类门票或场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活动规模,提前做好通知和预留工作,让“倍增卡”持卡人能优先购买和使用。
其他部门:在部门职能分工范围内,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追补资助。“倍增卡”持卡人已在公共服务机构消费、上传证明材料但未获得补助的,可凭《“倍增卡”优惠补助查核表》(第三联:持卡人联)向市倍增办(或市经信局)提出申诉。市倍增办(或市经信局)核实后,符合补助条件的,应予以追补资助。
第二十六条 “倍增卡”持卡人应注意保管好“倍增卡”,避免他人随意使用,严防他人串通公共服务机构骗取“倍增卡”优惠补助。对以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按有关规定查处和追回补助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入优惠范围的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强印章管理,防止内部员工不按规定出具《“倍增卡”优惠补助查核表》,与他人串通骗取财政资金。要积极配合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对《“倍增卡”优惠补助查核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倍增卡”优惠政策落地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取消。“倍增卡”持卡人或持卡人所在企业发生以下行为时,将取消并收回“倍增卡”:
1.持卡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严重处罚行为的。
2.持卡人所在企业因“倍增计划”年度考核不达标或其他各种原因,退出“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名录范围的。
3.市委市政府、市倍增办认为需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况或原因。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倍增办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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