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时间:2014-07-28     点击量: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五届〔2013〕11号),东莞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承担专家评审和管理职能。

  联系方式:市科协专项办公室 22119706

  “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五届〔2013〕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的,且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承担专家评审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 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会议评审+现场考察”方式,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原则上采用“双盲”方式,实行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专家“A-B线”和独立评分制度。

  第五条 项目评审意见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产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该领域或产业的发展特点与规律;

  (三)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大中型企业中担任科研、生产、营销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在本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已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在本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在职人员(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和是否在职限制,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有较大贡献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科协负责组建和管理“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征集市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会议评审及现场考察的专家原则上需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在组织评审专家组时,必须充分考虑评审专家的专业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层次及人数的科学合理性,并遵循回避原则。

  第八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联系;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二)不得泄露与剽窃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三)参加评审时,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妨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四)不得擅自将评审有关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当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评审专家为项目申请人;

  (二)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是申请项目的参与人员;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送审材料移交市科协,并提出评审方式、评审内容、评价标准、评审意见的格式和要求等重要内容。

  (二)在会议评审前向评审专家解释有关政策和评价标准。

  (三)制定现场考察计划,会同市科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会议评审。

  (一)会议评审主要内容:项目与有关政策及申报指南的相符性;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先进性;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申报单位的基础条件状况;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评审内容。

  (二)实施方式。市科协负责抽取专家设立会议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评委会设主任1名,由评审小组组长推荐人选担任,各评审小组组长任评委会委员。

  评审小组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多少及专业分类进行设定,每个评审小组的专家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并设组长1名。评审小组专家根据送审材料,独立对项目进行量化打分或综合评价,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由组长综合形成本组评审意见后提交评委会,评委会综合每组意见形成评委会专家意见。

  评审专家经批准后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派人在评审会上对项目情况进行陈述,并对专家的提问进行答辩。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

  (一)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项目实施条件及前期筹备状况;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申报单位的运营状况;会议评审要求进一步了解的事项;其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内容。

  (二)实施方式。根据现场考察计划,市科协负责抽取专家设立现场考察专家组,每个组的专家成员数不少于5人,其中保留参与会议评审的1-2名评审专家。

  现场考察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对项目进行量化打分或综合评价,填写现场考察评审意见表,由组长综合形成现场考察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协根据会议评审、现场考察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评审工作报告,提交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紧急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作出快速响应;对于有特定评审要求的项目,市科协采取以下之一的方式组织项目评审:

  (一)聘请专家库以外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二)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专家评审独立、客观、公正进行,市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评审,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对选取专家、组织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市科协负责制定具体评审工作方案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的项目评审,具体评审工作方案须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意见、会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资料由市科协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5年以备查阅。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在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工作经费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列支,不得挤占、挪用。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具有特定条件要求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项目评审,按要求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对项目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项目评审活动开展,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给予停止参加评审活动、从专家库除名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保证送审材料的完整性,为开展会议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正常开展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科协应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相关要求执行项目评审工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活动中不得干扰专家独立、正常开展评审,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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