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是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奖项,旨在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公平公正评选”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所产生的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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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东府办〔2009〕 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加速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普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国科协《评选、表彰“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项。
第三条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予一次。
第四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公平公正评选”原则。
第五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事科技和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共事务,并在我市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在近三年内为我市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科技工作过程中,在科技创新、科技管理、科技与经济结合、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科技创新。提出了新的理论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取得了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对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了实质的推动作用,为同行所公认;开发了新产品、新工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对产业、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技术进步做出实质贡献,创造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科技管理。注重科技规划发展,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有计划地带领科技团队加以落实,为所在单位或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科技与经济结合。积极参与技术引进、技术转移、技术推广,促进先进技术与生产部门结合,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主导新技术实施,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或在社会发展领域有效应用起关键作用,做出突出贡献。
4、科学普及。创建和发展科普服务业,推进科普阵地和科普设施建设,为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做出重大贡献;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科技下乡等科普活动中贡献突出;在开展科普工作工程中,形成了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的科普调研成果或软科学科普研究成果,制作、出版实用性的科普作品,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二)从事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过程中,在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1、教育工作。为培养技能型、实用型人才,推动我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做出显著成绩;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取得良好教学效果,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相应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威望,为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公共卫生工作。能有效利用科学技术预防疾病、延长人的寿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在疾病控制、医药研究、临床医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医疗救护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
第三章 推荐与评选
第八条 科技工作者个人提交申请,东莞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各推荐单位原则上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九条 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每届评选方案及相关规定安排评选经费。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20人(可空缺)。
第十二条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市财政在评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本届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奖金使用。
第十三条 评选奖励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虚假资料或伪造证明材料而获得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以及因涉及学术道德败坏,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由市科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其荣誉自然取消。
第十七条 参与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3]74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推荐条件
第二条 申报推荐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东莞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共事务满2年以上;
2、在相应的科技工作岗位上,需承担具体工作任务,是有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以当年12月31日计算);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条 申报推荐对象提交的业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与评选的业绩必须是近3年在莞完成或实施;
2、参与评选的业绩权属清晰,无争议问题或争议已解决。
第四条 申报推荐对象在纪律道德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无因违反纪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接受处分的记录;
2、参评期间无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3、无学术道德方面的投诉,或投诉已被证实与事实不符。
第五条 已获得“广东省丁颖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项的不再参与评选。
第三章 推荐
第六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个人提交申请,东莞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推荐。
第七条 各推荐单位原则上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八条 推荐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应递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A4版面,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一式六份:
(一)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有者提供)复印件;
(二)在莞从事相关科技工作的工龄证明;
(三)《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申报推荐表》;
(四)个人近三年工作报告;
(五)近三年科技工作的主要业绩证明,包括:
1、主要科技成果目录;
2、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3、技术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证明;
4、技术鉴定证书及项目验收报告;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公开发表的著作、专著及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
7、参与科普事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8、出版的科普作品证明材料;
9、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推荐所提供的材料在所在单位或适当范围内公示一周以上,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发生。
第四章 评选
第十条 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市科协主席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市科协有关领导担任;委员6~10人,由专家和学者担任。评选委员会下设专业评选小组。
第十一条 根据候选人专业领域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个相关专业评审小组,每个专业评选小组5~7人组成。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职责:
(一)组建专业评选小组;
(二)审核评选程序;
(三)制定评选标准并解决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投票表决拟奖人选;
(五)向东莞市政府递交评选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专业评选小组职责:
(一)对候选人的业绩进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价;
(二)向评选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量化评分结果和专业评选小组的建议意见,评选委员会对得分排名前30名的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选出20名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拟奖人。
第十五条 参与投票表决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组成人数的80%,拟奖人的得票不得低于参与投票表决人数的2/3。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对拟奖人进行致函或实地考察,核实其在德、廉等方面的有关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拟奖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和作风;
(二)拟奖人在廉政、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
(三)单位或业内对其认同程度;
(四)领导及群众对其评价;
(五)拟奖人在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公德、家庭责任、交际往来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实地考察。组织专家队伍到拟奖人的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收集有关情况。
第六章 公示及异议
第十八条 将评选结果在东莞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协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协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有保密义务,且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受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由市科协负责处理,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市科协发出的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市科协审核,市科协组织评选委员会委员、专业评选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或提交初步处理意见,不予授奖。
第二十三条 异议自拟奖人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届授奖;自公示之日起60日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七章 审批及表彰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拟奖人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并由市政府发文公告,组织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3]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