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奇智能(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承担的“基于移动互联、物联网的智能家居-服务机器人系统”项目,在该项目执行过程中,你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公司注册地至外市,需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21万元。据此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退回财政资助资金21万元至指定银行账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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