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倍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承担的承担的“输液器组件自动化组装生产线”项目,经核查,发现该项目实际投入完成率不足70%,最终验收不合格,你公司按比例需退回财政资助资金123000元。据此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退回财政资助资金123000元至指定银行账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东莞市倍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