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康博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东科决〔2022〕22号),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理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的退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催告你单位在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向我局退回财政拨款金额50000元。退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500008801002866
户名: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开户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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