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苏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东科决〔2022〕29号),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理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的退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催告你单位在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向我局退回财政拨款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责令你单位于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退回财政资助资金140000元至指定银行账户。如你单位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附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东莞市苏普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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