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东科〔2023〕73号)的规定,凡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获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支持后,应在拿到立项文件、签订立项合同书(任务书)后6个月内向我局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
为做好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支持,现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凡已承担(牵头或参与)且未在我局备案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项目,请项目负责人于2024年8月23日(星期五)前进入(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申报管理—备案申请,对相关项目进行备案。同时,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备案。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23日
(联系人:综合规划科 肖驰宇、游嘉玲;联系电话:2283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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