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申请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据《市科技局关于拨付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资金的通知》(东科通〔2021〕62号),于2021年12月获得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1万元。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商文科技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4〕789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2024年6月17日取消你单位2020至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应当退回相应的财政奖励资金1万元。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东科决〔2024〕2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该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东科决〔2024〕20号).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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