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敏、黄立琼、程延璋:
根据我局与东莞市立高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签署的《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立项编号:200920121700008),东莞市立高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的“光敏银浆导电胶的制备及其在陶瓷电容器中应用”项目,因该项目验收不合格,需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14.09万元。经核查,东莞市立高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核准注销登记,你们作为东莞市立高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承担东莞市立高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东科决〔2024〕1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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