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号),取消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实施的部分事项,具体如下:
1、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2、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审批;
3、东莞市专利活动资助项目申报。
部门名称 |
事项类别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 |
1 |
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39 号)第二条、第七条。 |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 |
2 |
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审批 |
《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90号)第五条。 |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
其他 |
3 |
东莞市专利活动资助项目申报 |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100号)。 |
特此公告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24日
(联系人:陈嘉乐,2283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