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8号),结合我局工作安排,现开展2018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重点/一般)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本次受理申报的项目包括:
(一)市社会科技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二)市社会科技发展(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
二、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对象须为我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及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开始时间:2018年1月2日。
2、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1月31日17∶00时。
3、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18年2月7日17∶00时。
四、申报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
(1)必须是申报单位在莞在职科研(医务)人员。
(2)原则上须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该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资助额度要求
(1)申报“人口健康”领域项目时,申请的市财政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护理类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生态环境”、“现代农业”、“公共安全”、“其他”领域项目时,申请的市财政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经费配套要求
(1)非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申报项目时,申报单位的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经费的比例应不小于1:1,须提供《项目实施管理与自筹资金承诺函》。
(2)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申报项目时,申报单位可无需新增自筹经费投入。其中,市财政全额供养的高等院校申报项目时,须有1家(含1家)以上的东莞市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且参与方须按照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确定项目自筹经费和项目新增自筹经费,参与方原则上应该分配占有不少于30%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同时须出具《参与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参与方为企业的,项目自筹经费与所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比例不少于3:1,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所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比例不少于1:1。参与方为非企业单位的,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所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比例不少于1:1。
4、申请数量要求
医疗卫生单位按以下要求组织申报:(1)三甲医院最高不超过5项,其他医院不超过3项;或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在莞在职医务人员1:50比例组织推荐申报。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在莞在职科研人员1:50比例组织推荐申报。
5、申报材料要求
重点项目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查新报告;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工作成绩等证明材料);
(5)项目组成员职称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项目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7)如有参与单位,则需提供合作协议;
(8)承诺函;
(9)其他相关材料。
(二)一般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报单位在莞在职科研(医务)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项目负责人必须由中级(含)以下职称人员担任。
2、申请数量要求
医疗卫生单位按以下要求组织申报:(1)根据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莞在职医务人员1:100比例组织推荐申报,申报单位人数不满100人的可申报1项;(2)对上年度获市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医疗卫生单位,每获1项(需提供获奖证明),可增加1项申报指标;(3)开启临床护理专项,仅限护理人员申报,其中三甲医院不超过3项,其他医院不超过1项。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按中级(含)以下在莞在职科研人员1:50比例申报,由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比例组织推荐申报。
3、申报材料要求
一般项目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工作成绩等证明材料);
(4)项目组成员职称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项目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6)如有参与单位,则需提供合作协议;
(7)承诺函;
(8)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填报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申报单位具体项目负责人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219.130.55.161/ujet/)填写申报书。对于首次使用系统的单位需先来我局登记注册获得“单位管理员”账号,项目负责人需在网上“医院/高校个人申报人”处进行注册获得“个人帐号”。对系统使用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18926870083咨询。
(二)审查
各项目负责人进入业务系统进行申报书填写并提交,由单位管理员、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审查。
(三)报送
经市科技局网上审查通过后,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打印书面材料并经签名、盖章后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2号东莞市技术博物馆1楼。联系人:谢凤娟,李桂雯;联系电话:22830056,22830059)
重点项目的书面材料一式5份,一般项目的书面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合并用线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申报项目前需仔细阅读市政府出台的“科技东莞”有关管理文件和资金使用规范(http://www.dgstb.gov.cn/dgstb/dgs/yjj_list_2.shtml上下载),遵循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申报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单位。申报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及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的项目若有多方参与,申报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项目产生的专利、论文等成果必须归属东莞。
(四)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最多仅能申报1项项目。
(五)项目实施期原则上须在2年内完成,农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最高可延长不超过5年(含延期)。
(六)申报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累计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等;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等。对于填报的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
(七)以论文发表为考核指标的,发表论文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公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须是项目组成员。(2)参加学术交流会的论文需在验收时提供学术会议所发证书。(3)发表的论文要求统一标注项目获得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立项或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一般)项目立项。
(八)通过网上审核的项目,申报单位应自行打印书面材料,并在封面、申请单位情况表(申报单位、参与单位)、申报单位审核意见处盖单位公章,项目组成员需在打印后的申报书中签名确认。所有书面材料(含申报书附件)必须按时送到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过机,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申报。
(九)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十)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须自行留底,已经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2、承诺函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28日
(联系人:谢炯良,联系电话:2283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