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局

关于受理2017年东莞市科技四众平台认定申请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7-07-11     点击量:

松山湖(生态园)科创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96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科技四众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科技众创平台

科技众创平台主要是指众创空间。东莞市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注册成立的、符合《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中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八有条件(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不限),且具备以下特征的独立法人单位:

1、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2、孵化与投资相结合。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项目),已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

3、导师与服务相结合。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聘创业导师数量不少于3人,并与不少于5家在孵企业(项目)签订辅导协议。众创空间须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二)科技众包平台

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2、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建有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

4、平台上一年度成功对接并完成的研发众包项目不少于50个,研发众包项目完成后必须申请或获得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5、积极推广众包模式,上一年度举办的以众包为主题的线下活动不少于3场。

(三)科技众扶平台

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2、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3、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4、建有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

5、平台上一年度服务对象不少于100个,且举办的以科技众扶为主题的线下活动不少于3场。

(四)科技众筹平台

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2、科技众筹平台须满足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3、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4、建有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

5、上一年度针对东莞市科技企业成功进行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不少于3个或融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科技众创平台认定材料

申请科技众创平台认定的单位除须提交《东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2)和申报书外,还必须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孵化企业(项目)和毕业企业(项目)情况表,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

*4、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的优惠服务政策;

*5、孵化设施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6、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其中涉及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服务不能少于一项,并加以标注;

7、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和聘任协议,与在孵企业(项目)签订的辅导协议清单及协议复印件,创业导师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创业导师的文件;

8、所设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验资证明、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9、投资案例的投资协议书复印件、被投企业的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银行进账回单、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

*10、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包括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11、线上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例如网站、公众号、APP等截图,须体现除单纯的信息发布功能以外的其他服务功能。

注:已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无须提交“*”号的材料。

(二)科技众包平台认定材料

申请科技众包平台认定的个人除须提交《东莞市科技众包平台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3)和平台业务发展方案外,还必须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申报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ICP备案证书复印件、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员工大专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等证明材料;

2、平台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平台运营及服务介绍、线上服务平台截图、alexa排名截图、百度搜录数截图、网站登记用户量证明、平台月交易量证明);

3、申报单位近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2年者可只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申报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平台成功对接并完成的研发众包项目的相关服务合同,以及已申请或已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项目数不少于50个);

6、以众包为主题的线下活动照片及参会人员清单、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科技众扶平台认定材料

申请科技众扶平台认定的个人除须提交《东莞市科技众扶平台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4)和平台业务发展方案外,还必须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申报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ICP备案证书复印件等;

2、平台运营情况证明材料(线上服务平台截图、服务流程图、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3、申报单位近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2年者可只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机构人员个税或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5、特定中介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6、服务项目清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2016年的服务对象不少于100个)及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线上服务证明和其他材料等);

7、以科技众扶为主题的线下活动照片及参会人员清单、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四)科技众筹平台认定材料

申请科技众筹平台认定的个人除须提交《东莞市科技众筹平台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5)和平台业务发展方案外,还必须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申报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ICP备案证书复印件等;

2、单位员工清单(含工作职务),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3、满足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4、平台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如平台截图、网站登记用户量截图、众筹项目清单截图、部分众筹项目截图等,以及近1年平台交易的项目清单;

5、申报单位近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2年者可只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2016年平台针对东莞科技企业成功进行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资料,包括东莞科技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复印件,众筹合同协议、众筹资金转账证明材料、融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用户使用报告等(不少于3个案例或融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填报

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或个人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http://59.36.14.9/ujet/)填写申报书。首次申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注册新帐号。

(二)审查

申报单位或个人网上提交申报书后,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审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网上进行受理。

(三)报送

申报单位或个人经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须打印书面材料(一式六份),报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加盖意见后,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所有书面材料应按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或胶装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四、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17711—811日(星期五)17:30前。

(二)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审核截止时间:2017823日(星期三)17:30前,逾期不提交审核的项目视为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不通过。

(三)市科技局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17830日(星期三)下午17:30前。

(四)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1791日(星期五)下午17:30前,书面材料须按时送达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二)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六、联系方式

    (一)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2号东莞市技术博物馆1

    联系人:谢凤娟 李桂雯

    联系电话:22830056  22830059

    (二)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7

联系人:吴燕婷

联系电话:22831334

特此通知。

 附件:1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东莞市众创空间认定(复审)申请书

3、东莞市科技众包平台认定(复审)申请书

4、东莞市科技众扶平台认定(复审)申请书

5、东莞市科技众筹平台认定(复审)申请书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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