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特色人才申报公告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莞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人才办通〔20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特色人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
(二)特色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
(一)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3、申报人为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可认定为特色人才,年龄统一放宽至70岁;
4、近5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二)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由在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认定评定细则》)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1)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
三、申报时间
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按季度进行受理,每季度的申请截止日期为
特色人才评定申请于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申报和评审。
四、申报材料
(一)《认定评定细则》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附一份电子版;
(二)证明材料包括(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来莞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
(三)近期大一寸免冠电子版照片。
五、申报办法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在莞所属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认定评定细则》中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报市相关部门受理。
六、支持措施
评为东莞市特色人才可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5〕110号),根据特色人才级别相应获得科研资金配套、创业资助、生活待遇配套等多种支持。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