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局

关于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5-06-19     点击量:

松山湖科教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企业自建研发机构的培育,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计划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78号)的精神,我局决定开展东莞市规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条件

1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需有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经费、研发设备和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立项项目),或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要内容的设计研发机构。

3、企业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机构,不用备案登记。

二、要求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和2015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工作方案》的要求,今年要对各镇街、园区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进行考核,为顺利完成任务,松山湖科教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做好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符合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条件的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填报《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于720日前报所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填好《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2)。

三、报送材料和时间

请松山湖科教局、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将《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式二份(电子版发kejijutck@dg.gov.cn邮箱)728日前报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科审核备案。

四、有关政策

“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品牌企业认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等优先支持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对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试点银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xls

附件2: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619

 

(联系人:韩燕玲,22831381;黄锦河,电话22831382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关于再次延长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时间的通知

下一篇:转发《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二届中国(满洲里)北方国际科技博览会的通知》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