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投入的扶持措施,开展我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经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分工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负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申请受理和优惠备案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研发项目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二、办理时间及程序
今年将分两批受理研发项目申请资料。第一批报送时间截止到
(一)申报企业向当地镇街(园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分局提交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资料;
(二)各镇街(园区)税务分局汇总好当地申报企业后,将申报资料交上级税务部门;
(三)市税务部门收集完申报资料后,交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研发项目的书面技术鉴定;
(四)各镇街(园区)税务分局根据市科技局的鉴定结果通知企业。
三、申请资料
申请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二)《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
(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四)不在执行期内的属于国家、省、市立项的研发项目,或不属于国家、省、市立项的研发项目需提供2014年1月1日(含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采用线装。其中1-3项资料可登陆市国税局网站(地址:http://www.gddg-n-tax.gov.cn)的-办税指南-下载中心的“文书表格”栏目和市地税局网站(http://dg.gdltax.gov.cn)的首页-下载专区的“企业所得税涉税表格专区-其他”栏目下载。
四、有关要求
(一)不需要市科技局鉴定的研发项目:
1、已通过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可提供批文等有效证件且仍在批准期限内的研发项目(可向主管税务分局出示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书直接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2、上年度已经由市科技局鉴定通过的研发项目(若项目执行期限超过两年的,第三年起每年均需重新鉴定)。
(二)各镇街(园区)税务和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进行宣传发动,协助辖区企业尽量在第一批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技局 邓炜杰、罗洁恩 22831314
市国税局 何 芳 22630453
市地税局 尹慕贞 22887131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