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局

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税收奖励、贷款贴息补助和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奖励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4-12-23     点击量:

松山湖科教局、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开展申报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税收奖励、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及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奖励,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 税收奖励

(一)  申报条件

1、东莞市认定的创新型培育企业和创新型龙头企业;

22013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对2012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

(二)奖励标准

按企业2013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相对2012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创新型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型培育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于201519日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系统填报《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材料;

2、提交企业2012年度及2013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

3、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4、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于120日前交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二、 贷款贴息补助

(一)  申报条件

1、东莞市认定的创新型培育企业和创新型龙头企业;

22013年度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

(二)补助标准

2013年起至2015年止,三年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连续2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利息总额给予50%补助。创新型龙头企业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型培育企业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于120日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系统填报《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材料;

2、提交相关的贷款合同、进账单及利息支付证明复印件;

3、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4、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于130日前交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三、 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奖励

(一)  申报条件

201369日后获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型企业;

(二)补助标准

对获得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于201519日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系统填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材料;

2、提交相关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证明文件;

3、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4、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于120日前交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附件:1.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 .doc             

      2.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书 .doc            

      3.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奖励申请表 .doc            

      4.东莞市首批创新型企业认定名单 .xls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1223

 

(联系人:科研条件与财务科,黄锦河、林红菲,2283138222831303;科技业务受理大厅,谢凤娟、李桂雯,228300562283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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