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市府令第128号)和《关于切实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市府办函〔2013〕202号)的要求,经过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告公示等有关程序,我局确定“东莞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报”职能由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承接。
一、 承接单位联系人:林丽霞,21680000。
二、 公章名称为:“东莞市物联网产业促进会”。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0月16日
上一篇: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推荐”职能转移到社会组织机构的通知
下一篇: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审核初审推荐”职能转移到社会组织机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