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知识产权局、各镇街科技办(经济科技信息局),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工商局、版权局、科学院《关于转发<关于深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知〔2014〕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工商局、版权局、科学院关于转发《关于深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