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科创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价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会同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组成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详见附件1)。业务受理、形式审查单位为市科技局,评价工作机构日常服务窗口设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三、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先进行临时账号注册,用临时账号登录系统并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市科技局对《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信息核对,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核对不通过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3.企业信息激活。通过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查的,企业用临时账号再次登录系统后,系统提示用户名变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户确认后,企业用户名自动变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成功。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工作指引》附件3)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市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企业填报《信息表》每年只提交一次。若有一项不合格者,则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科技厅。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市评价工作机构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上报,省科技厅在服务平台进行审核,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四、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为企业首次入库评价,参与评价企业需采用2017年度数据填报《信息表》及上传相关附件,成功入库后获取“2018+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的登记编号,有效期一年。本次注册登记及自主评价时间安排如下:
(一)注册登记。
请各企业在2018年3月9日前完成。
(二)《信息表》填报、自评。
请各企业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企业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及早完成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逾期未按规定申请自主评价,将无法享受2017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等新政策的优惠。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更新,从而获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五、税收优惠
(一)企业在汇算清缴期每年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企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三)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市评价工作机构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六、工作要求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操作简单透明、公正规范、所填报资料简洁清晰,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及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等。
(二)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负责做好企业注册信息的核对、《信息表》的形式审查和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等工作。
(三)市评价工作机构将配合省科技厅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抽查,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按《工作指引》要求,被抽查企业需提交相关材料,核对《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市评价工作机构将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市评价工作机构将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四)参评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市评价工作机构将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开展申报辅导培训,具体安排请留意我局网站通知。
七、科技主管部门及联系电话
东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钟奕、林锦俊、黄健鹏 22831332、22831347
八、服务咨询窗口
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地址:莞城区汇峰中心D座701),联系人:袁秀珍、祈智蕾 22214990、22992408
附件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附件3: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2017]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