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院士成果转化基地引进院士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9-09-10     点击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北京大学东莞光电研究院、广东省院士成果转化基地

现将《广东省院士成果转化基地引进院士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999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广东省院士成果转化基地引进院士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东省院士成果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作用,吸引和推动更多国内外院士来莞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东委发〔20171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院士成果转化基地支持方式与经费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8134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基地引进院士项目工作,负责基地引进项目及运营经费的审核、预算申报、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及组织验收。

第三条基地具体负责院士项目的引进工作,制定具体引进管理办法,拟定年度引进工作计划,确定评审标准,审定引进名单,并做好引进后相关管理服务。基地的运营管理主体为东莞燕园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院士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引进对象。本办法所指的院士项目是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院士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或相当于院士级别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引进的院士项目须组建核心团队,团队由院士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七条引进的院士项目须产权清晰,技术成果须具备产业化条件。

第八条引进的院士项目须有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既可是团队自主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公司;也可是在东莞市内注册成立的其他公司。院士项目可增加1家协作单位,承接主体与协助单位为院士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共同完成项目内容、成果指标及经济指标等。

第四章引进流程

第九条发布计划。基地负责发布年度院士项目引进计划,收集申报资料。

第十条 资格审查。基地负责审核拟引进的院士项目提交的院士身份、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承接主体注册信息等,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基地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院士项目进行答辩评审,重点评估其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产业化可行性,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引进名单。

第十二条 立项审批。基地将院士项目引进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立项通知,待合同签订后按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院士团队、承接主体(包含协作单位)、基地共同签订为期不超过3年的项目合同,明确团队成员、合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并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资金资助及自筹配套。对基地引进的院士项目,东莞市财政每年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每年引进院士项目数量资助比例及拨付方式由基地确定,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承担主体(协作单位)按照资助金额进行不少于1:1自筹配套。

第十五条给予基地为期三年共计300万元(每年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保障院士项目引进顺利实施。基地年度运营经费由市科技局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条引导院士项目申报省级资助,指导承担主体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对符合我市特色人才政策的团队成员,主动为其争取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融资引导。基地协同承担主体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院士项目产业化。

第六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以放权给基地管理为原则。赋予基地及团队充分自主权,自主决策技术路线、人员聘用和经费使用等事项。

第十 年度考察。基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项目实地考察,主要了解院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做好跟踪服务,并形成考察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十项目变更。团队带头人、成员和承担主体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核心成员(只允许变更1/次)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基地审核并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二十检查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院士项目进行期满评估验收。各项指标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视为验收合格。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合同约定目标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且经整改后仍未满足结题要求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追回除合理支出费用外的相关财政资助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违约处理。对团队或承担主体存在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迁离东莞或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有关单位须退还全部相关资助经费。

第二十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11231日,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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