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量: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16日      





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与科技部《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实施推进方案》(国科发基〔2015〕19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相关精神,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指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达到一定使用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根据规定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对外开放、资源共享和协作共用。

  第三条 按照“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运行管理、使用效益和责任考评。

  第四条 各方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规划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有关资金预算编制、拨付和管理,建设统一的全市共享服务平台,研究解决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评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

  (三)黄埔海关按规定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四)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是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须配合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评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完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负责平台的管理维护和推广工作等。

  第五条设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奖励资金和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资金,从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单位及专员奖励、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营费用等。


第二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六条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全市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通过财政拨款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和实验、分析、检验检测、试验设备,在满足本单位使用、科研规定机时外尚有空余机时的,原则上应在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开放共享;若不纳入全市共享服务平台的应具有正当理由,并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或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由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仪器设备以自愿申报原则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第七条在不涉密条件下,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经黄埔海关同意后,可向社会开放共享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等活动。

  第八条 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仪器设备性能稳定、运行良好,在满足本单位使用、科研规定机时外尚有空余机时;

  (二)仪器设备应具有相应的使用说明;

  (三)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共享工作,每个共享设备指定管理服务人员,由设备共享专员负责维护与操作;

  (四)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管理需符合海关相关规定。

  第九条 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以下承诺:

  (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二)具体测试时间及任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时完成用户的测试及相关任务;

  (三)提供的科研仪器设备具备充分安全性。

  第十条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发布通知。第三方服务机构面向全社会发布科研仪器设备接入共享平台的通知。

  (二)信息录入。管理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全市共享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并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用于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录入。

  (三)信息审核。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录入全市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信息,选取部分进行随机抽查。

  (四)共享发布。第三方服务机构将审核后的信息在共享平台发布运营。

  (五)实验预约。用户单位登录共享平台后,根据需求搜索有关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线上咨询与预约。

  (六)进行实验。用户单位与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做好对接,签订《设备实验协议》。若现场过程中确因实际需要使实验范围超出约定范围,经协商先进行实验,实验完成后再签订《设备实验补充协议》。

  (七)使用评价。用户单位进行实验后对管理单位进行线上评价。


第三章 仪器设备共享专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共享专员是指管理和服务共享仪器设备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共享专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保障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二)熟练掌握共享仪器设备的专业技术知识,负责新功能开发及使用创新,解决实验技术上的关键问题;

  (三)负责实验任务的承揽、分配及测试结果的审核等工作;

  (四)负责共享仪器设备实验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记录、设备使用维修维护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用户单位人员的指导、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共享专员须在全市共享服务平台备案,接受其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日常管理。


第四章 考评奖励

  第十四条 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共享管理服务制度建设、仪器设备信息公开、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建设、平台运营业绩、平台功能利用与开发等。

  (二)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共享仪器设备范围、管理服务水平、设备完好率、用户使用体验等。

  (三)仪器设备共享专员:制度执行情况、实验操作能力、服务水平、工作绩效等。

  第十五条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是否合格以及管理单位和共享专员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瞒报和错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用户单位体验差、考评结果差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结果较差的,采取在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时,其购置的仪器设备不予资助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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