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在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19-05-30     点击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亚洲国际

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8〕38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在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关于在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开展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加强对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市场采购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并不断完善,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快培育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佛山产业优势,大胆探索、创新发展、精准施策、务实高效,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调发展,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以贸易引领产业提升,丰富佛山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内涵,尽快形成具有佛山特色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产业链和生态圈,为全省外贸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模式,为佛山市和全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做出贡献。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的批准范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区域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市场,具体实施范围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特定商品。经认定的商品可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三)特定主体。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方可从事市场采购贸易。 

  (四)特定通关地。允许企业选择指定口岸作为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口岸,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通关手续。 

  (五)联网信息平台。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经营主体通过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备案、交易信息录入、联网申报、收结汇和免税管理。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包括市场经营户备案、外贸代理商备案和采购商备案。 

  (二)交易环节。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外贸代理商或市场经营户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商品的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 

  (四)通关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2号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等规定要求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办理商品出口手续。 

  (五)结算环节。外贸代理商或市场经营户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应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款。 

  (六)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四、政策措施

  (一)经营主体准入政策。

  1.已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格的各类外贸经营主体经向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2.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从事经营活动。

  3.允许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商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4.鼓励采购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品采购。 

  (二)海关(检验检疫)监管政策。 

  1.海关设立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适用范围为在佛山市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出口的商品。 

  2.海关对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实施联网监管,不签发外汇核销证明联和退税证明联。 

  3.海关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信用管理,对出口商品符合有关要求的实行简化归类申报,在“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前提下,根据申报主体的诚信程度、质量保证能力和商品风险等级等情况分类监管,实施相应的便利化通关措施。 

  4.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限额暂定为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 

  5.探索检管分离机制,加强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管理,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 

  6.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质量监督政策。 

  推动企业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加快市场管理规范化建设。利用各种质量技术监督力量,视情况对生产领域内销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四)税收管理政策。 

  1.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2.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可依法享受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3.市场聚集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款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缴纳;按实际经营额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税款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五)外汇监管政策。 

  1.外贸代理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外贸代理商收结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体工商户收结汇。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结汇手续。银行可通过平台查询供货商户的交易和报关信息,为其办理收结汇业务。允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 

  3.鼓励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和节省汇兑成本。 

  4.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支付手段,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六)其他。 

  鼓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且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企业,由佛山市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佛山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大胆探索、创新发展,确保各项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和不断完善。省商务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和跟进督办,适时总结评估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建立综合管理机制。佛山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全流程的综合性配套监管办法,依托电子口岸,建立涵盖市场采购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要根据贸易流程、监管内容,明确各阶段、各项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其工作职责,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加强市场采购管理体系建设。佛山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加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市场准入、质量管理、商品溯源、风险防控、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等体系建设,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集聚区认定办法及经营者、供货商、采购商的备案管理,全面提升市场发展水平。

  (四)优化公共服务功能。佛山市人民政府要推动各类质量检验、检验检疫实验室、公共技术中心等根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需求,进一步完善研发、检测、电商、物流、培训、展会等配套服务,为市场参与各方打造一个便捷、高效、安全的经营环境。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在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