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
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国函〔2018〕79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深化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开放路径,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重点在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主动引领开放,创新政策手段,形成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合力。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导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五、深化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2.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3.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
国务院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主动创新,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推动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改革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高地,带动全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不断培育“中国服务”核心竞争优势,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优先发展。深化试点要把握重点和方向,树立服务贸易优先发展理念,推动资源和政策聚焦。服务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发展,围绕服务贸易长远发展目标,针对不同阶段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和政策短板,在试点地区率先突破,带动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围绕推动解决服务贸易逆差较大问题,重点扩大服务出口。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新创业,促进服务贸易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以“互联网+”为先导的新兴服务出口,打造开放发展新亮点。
纵横联动,协同发展。顺应数字经济时代服务发展新趋势,强化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各部门合力保障和指导试点地区开放创新;试点地区间推进经验共享,并与自贸试验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集成创新、经验互鉴。
有序深化,持续发展。不断适应服务贸易新形势新特点,有序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创新。逐项落实试点任务,不断总结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服务贸易全方位改革发展。
二、深化试点地区及期限
深化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三、深化试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统筹、政策协调、信息共享。强化地方服务贸易跨部门统筹协调决策机制。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围绕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统计、监测等形成经验。全面建立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在试点地区分阶段推出开放便利举措。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的开放经验,推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新兴服务业双向开放。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支持试点地区探索建立服务领域开放风险预警机制。
(三)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科学建设运营全国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与统筹利用,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平台作用。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进一步创新发展模式。依托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探索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服务可贸易性,推动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服务+”整体出口。积极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重点推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发展。
(五)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深入改革通关监管制度和模式,为与展览、维修、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提升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完善签证便利政策,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推动职业资格互认。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入境游。
(六)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修订完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等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目录,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拓宽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外汇管理措施。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
(七)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直报系统,开展重点联系企业统计数据直报,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开展试点地区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实现系统重要性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全覆盖。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数据共享。
(八)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范骗税和骗取补贴的行为。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全面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创新技术贸易管理模式。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四、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逐项落实试点任务,每年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试点地区发展基础、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势,加强协同指导,积极予以支持,按职责分工做好落实开放举措、政策保障和经验推广工作。商务部要充分发挥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及时开展经验总结评估与复制推广,重大事项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2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领域 | 涉及行业 | 开放便利举措 | 现行相关规定 |
金融 | 银行业 | 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电信 |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 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
旅行 | 签证便利 | 1.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第十六条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 |
跨境自驾游 | 完善跨境自驾游监管举措,允许境外旅行社与国内企业合作,拓展自驾游旅游产品;完善自驾游艇、车辆等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包括担保制度,降低入境游成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 |
专业 | 工程咨询服务 |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试点地区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工程服务(CPC8672)在跨境交付项下市场准入限制为“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其中,工程服务(CPC8672)项下包括工程咨询服务) |
法律服务 | 探索密切内地(大陆)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禁止外商投资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
附件3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
试点任务 | 政策保障措施 | 责任单位 | |
进一步完善 管理体制 | 加强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统筹、政策协调、信息共享。 | —— | 商务部牵头推进 |
强化地方服务贸易跨部门统筹协调决策机制。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支持指导 | |
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围绕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统计、监测等形成经验。 | |||
全面建立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 |||
进一步扩大 对外开放 | 在试点地区分阶段推出开放便利举措。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港澳办、台办、银保监会、外专局、中医药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
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的开放经验,推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 | 积极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在金融、旅游、文化教育、医疗健康、信息服务等服务领域开放经验。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探索对外商投资旅游类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除外)试行分级下放核准事权。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扩大新兴服务业双向开放。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 |
支持试点地区探索建立服务领域开放风险预警机制。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指导 | |
进一步培育 市场主体 | 科学建设运营全国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与统筹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 ——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 | 在遵守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服务贸易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为其融资创造更有利条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并予以支持指导 | ||
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 | —— | 试点地区和贸促会负责推进 | |
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平台作用。 | —— | 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 | |
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 支持试点地区探索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在重点领域加强合作。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 |
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建设家政劳务输出基地,推动服务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 商务部负责推进 | ||
进一步创新 发展模式 | 依托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探索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服务可贸易性,推动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服务+”整体出口。 | —— | ||
积极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重点推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发展。 | 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加强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积极建设文化出口基地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进一步提升 便利化水平 | 深入改革通关监管制度和模式,为与展览、维修、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 加快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海关查验作业方式和手段,推广非侵入式查验等便利化方式。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对需经检疫审批的生鲜商品等特殊展品,缩短审批时间。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展品常年保税展示平台,缩短艺术品内容审核时限,并支持文化产品保税展示交易。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保障 | ||
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自行运输。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大力支持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创新多式联运监管方式,促进货物运输便利化。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推进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提高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促进船舶快速通关,为国际运输服务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对会展、拍卖等进出境展品、艺术品等特殊物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优化服务,完善邮递、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对医疗器械和服务贸易特殊物品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流程。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实施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措施,推行就近报检、即报即检、现场查验等措施,为检验检测服务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提升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 |
完善签证便利政策。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公安部、外交部、外专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 |
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 | 支持引进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外交部、外专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推动职业资格互认。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 | |
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入境游。 | 研究解决国外游客移动支付便捷性问题的举措。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保障并予以支持指导 | |
进一步完善 政策体系 | 修订完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等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目录,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 | 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范围内,支持重点新兴服务出口。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及时调整《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和咨询等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给予贴息支持。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 | 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支持政策,支持新兴服务出口。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鼓励扩大服务出口。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 | 运行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建立项目信息征集协调机制,推动基金管理机构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渠道管理。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 ||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 |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等业务。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服务贸易企业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贸易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承保政策,简化投保手续。 | |||
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为重点抓手,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作用,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损失补偿和增信融资等服务。 | |||
拓宽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渠道。 |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服务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为服务贸易企业在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等创造更便利条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证监会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推动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综合信息共享。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银保监会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完善外汇管理措施。 | 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 外汇局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 |
完善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结算政策,为技术、文化、服务外包等企业对境外优质资产开展跨境并购创造有利条件。 | 外汇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 ||
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 | 鼓励和支持在服务贸易及相关的投融资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进一步健全 统计体系 | 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直报系统。 | ——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统计局、外汇局、税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
开展重点联系企业统计数据直报和试点地区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实现系统重要性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全覆盖。 | —— | ||
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数据共享。 | —— | 试点地区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 | |
进一步创新 监管模式 | 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范骗税和骗取补贴的行为。 | ——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
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 | —— | 试点地区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 | |
全面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 | ||
探索创新技术贸易管理模式。 |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备案管理制度实行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无纸化登记管理试点。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探索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泛珠三角地区、长江沿线口岸“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支持指导 |
注:各试点地区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各领域开放便利举措及政策保障措施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前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