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外经贸厅等十一个部门《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操作指引:
一、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是指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转变成为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转型后”是指企业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并获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以后。
二、办理原地“转型”手续的基本程序:原签订来料加工协议的各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立新企业的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到海关等部门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等手续――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到相关管理部门(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办理原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终止、注销手续。
三、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顺利平稳实现就地不停产转型,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四、对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企业,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来料加工终止协议出具审批意见,企业凭批件申请办理转型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外经贸审批部门在批复文件中注明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前来料加工厂名称,企业凭此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工商管理部门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允许转型前后的来料加工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缴付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中,如包括以原来用于来料加工企业的实物(设备等)的,应按照国家目前对外商以实物出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新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到主管海关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企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期间海关允许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与原来料加工厂同时办理进出口通关等业务,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保税料件直接结转至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有关设备的监管期限可连续计算。
七、原来料加工企业办理企业转型后,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原企业新合同不再进行受理。对转型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可按新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八、对转型前经海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厂的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证明,在企业转型后基本情况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经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予以认可。
九、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环保、消防的有关达标资质以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已经核发的生产能力证明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厂房结构等无改变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相应提供便捷服务。
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厂房结构等无改变,且原已有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的,不需更新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转型后企业有改建、扩建或使用性质变更的,企业应向消防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对于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且取得消防部门制发的签署“符合整改要求”意见的《复查意见书》或消防部门有明确合格意见的法律文书的,应由消防部门重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或当场改正隐患的,出具针对新经营主体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文书,期限届满,消防部门进行复查,合格后出具对新经营主体的《复查意见书》。
十、转型企业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来料加工厂的所有注销手续。
十一、我省各级外经贸、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部门要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为来料加工厂实现不停产转型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同时,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企业转型的具体操作指引,对外公布实施,并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汇编成册,以方便转型企业运作。
十二、本操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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