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

我国对外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关法规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06-11-03     点击量: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几乎涉及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的所有方面。在技术贸易中,依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对技术供方有利,而且也有利于技术受方。如果技术受方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技术供方则不愿意向其转让技术。即使转让,收取的费用也相当高,这主要是由于供方要把转让的技术有可能被受方的许多家共享的风险考虑在内。当代工业发达国家之所以工业发达,固然有许多原因,但都同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以日本为例,成功的技术引进使日本节约了2/3的研究开发时间和90%的研究开发费用。为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和立法,促进以知识产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从1982年开始,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法规,为我国开展对外技术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和对外技术贸易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从事技术贸易的有关公司、企业和人员,都要提高知识产权的观念,学习和认真执行知识产权法规,并学会利用知识产权法规维护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有关技术贸易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不断扩大技术贸易的同时,与技术贸易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到目前为止,与技术贸易有关的法律有:《外贸法》、《专利法》、《商标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经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8条强调: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为防止侵权,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还规定:技术供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外经贸部的有关规章还规定,禁止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参加广交会,凡假冒伪劣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一律禁止出口。

  二、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技术保护做出了哪些有关规定

  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共有8章69条,它不仅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原则、保护范围、授予专利的条件、保护期限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质内容,而且也规定了申请专利和审批专利的具体程序。实施8年后,为了促进外国专利技术向中国的转让,适应我国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变化,1992年9月4日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修订,我国的专利法进一步符合了国际专利制度的要求,也极大地促进了外国专利技术向我国的转移。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都可以授予专利权。

  (二)、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到10年,不再续展。期限从申请日算起。

(  三)、增加了对专利产品进口权的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就是说,专利权人的独占权,由制造、使用和销售的权利,扩展到同时享有进口权。

  (四)、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也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销售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五)、增加了对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处罚规定

  对冒充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依法责令冒充者停止冒充,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以此来进一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

  三、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保护做出了哪些规定

  商标属于工业产权,也是产权人所拥有的一种无形资产,被许可使用方必须在获得产权人的许可后方可使用。在我国技术进口中涉及到使用外国商标的情况还比较多,因为我方在引进一项设备或技术后的最初几年里,为了利用供方的销售渠道来扩大产品的销售,往往需要使用供方的商标。因此,在技术进口合同中,往往还需要明确规定商标许可的内容。对技术引进中涉及的外国商标,我方必须依照我国的商标法对其加以保护。

  我国的《商标法》于1982年8月颁布实施,共有8章43条,对商标的主管机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需要续展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并适应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发展,1993年3月2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和上述惩治假冒补充规定均于1993年7月 l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了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并发布施行。这次修订《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增加了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二)、加强了处罚商标侵权力度,增加了刑事处罚条款。对于假冒商标的犯罪分子可判处3—7年有期徒刑。对侵权人罚款由非法营业额20%以下或所获利润二倍以下,提高到50%和五倍以下罚款。

  (三)、增加了“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刷或者买卖商标标识”的规定。

  (四)、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的规定。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有技术保护做出了哪些有关规定

  专有技术与专利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专利属于工业产权,在国际上有国际专利制度予以保护。专有技术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其予以明确的保护。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该法共有5章33条,明确规定对商业秘密实行法律保护,并且进一步明确了该法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秘密的技术信息(即专有技术)。该法第10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资讯和经营资讯。”

  五、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做出了哪些有关规定

  计算机软件的产权保护问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为了加强在贸易中对外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有关部门拟将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贸易纳入技术引进合同的管理范围。1990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1991年10月,我国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该条例共有5章40条,就总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1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自首次发表的日期算起。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第24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软件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档案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档案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

  六、在技术贸易中如何依法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纠纷

  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采取两个途径处理:一个是司法救济,另一个是行政保护。

  (一)、司法救济

  在我国的每个法院里,都设有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处理不同类的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由经济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进行审判。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二步是审理和判决,对知识产权案件一律实行公开的合议庭审批,技术问题实行专家咨询制和鉴定制。

  (二)、行政保护

  我国除司法途径外,还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这种途径执行程序简单,立案迅速,办案效率高,受到国内外欢迎。我国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方面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是:

  1.对查处商标和专有技术侵权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中央到地方均设有工商管理机构,由国家工商局统一领导。对外还有贸促会的商标代理机构。

  2.对查处专利侵权案件,由中国专利局负责。除专利管理机构外,还有专利代理机构。

  3.对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侵权案件,由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并建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

  七、在我国技术引进中如何保护外方的知识产权

  (一)、对专利技术的保护

  在实际工作中,除严格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外国专利技术提供保护外,还应特别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1.为防止外国不法商人把剽窃或仿冒他人的专利技术转让给我国,我方在引进时应坚持,外国专利技术持有人必对其专利技术权力的有效性提供足够的保证。否则,无论其贸易条件多么优惠,也不允许引进该项技术。

  2.为防止外国专利技术引进后被无限制地扩散使用,我方与外国技术的供方在商签合同时,应就该项专利技术引进后的合作范围和使用期限等问题订立明确的条款。

  3.为维护外国专利技术所有人的正当经济利益,在合同中要订立明确的授权条款,明文规定技术受方是否有权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他人使用,并明确受方可以把利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哪些国家和地区。

  4.为解决好在合同期满而专利有效期未满情况下对该项技术的继续使用问题,我方应按专利制度要求,同外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不能对此置之不理。

  (二)、对专有技术的保护

  在我国,专有技术可以通过《反不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刑法》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法规得到保护。除此之外,在实践中还应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1.在引进专有技术之前,我方可与专有技术的供方签订保密协议,支付必要的费用,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

  2.除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保密义务外,我方应同意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承担一定期限内的保密义务。

  3.允许供方对受方接触专有技术的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4.允许供方对受方使用其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区域进行合理的限制。

  (二)、对技术引进中涉及的外国商标的保护措施:

  1.为维护供方商标的信誉,我方使用供方商标的产品质量或性能,必须与原商标产品相符合。

  2.供方有权对受方使用其商标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指导。

  3.在经过努力受方使用供方商标的产品质量仍达不到原商标产品质量时,供方有权中止受方继续使用其商标。

  4.在技术引进合同期满后,供方有权停止受方继续使用其商标,除非双方对此另签协议。

  (四)、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产权保护,可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实施。具体保护措施有:

  1.外商可在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中心对其软件进行登记。如果外国软件在我国登记后,一旦发生软件版权争议,该登记凭证即可作为今后在法院诉讼的证据。

  2.计算机软件许可进口合同报国家外经贸部门审批或备案,合同中规定的进口数量即可作为国内市场防止假冒和非法拷贝的管理基础。

  3.新颁布的《边境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规定》,可对计算机软件实行边境保护。

  4.为了防止外国软件被任意扩散使用,政府允许受方在软件许可合同中接受供方对其使用范围和地区加以限制。

  八、在我国技术出口中如何保护我方的知识产权

  (一)、对出口专利技术的保护

  一项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如果发明人或持有人按照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经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审定授予专利权,那么,发明人或持有人就在中国境内取得了该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排他性的专利权。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其他国家的法律并不予以保护。因此,对于一项有潜在出口能力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发明人或持有人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向有关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后,该专利技术及其技术产品才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这时,才能有条件向该国出口专利技术。向外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搞好调查研究,分析该技术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当该项技术具备专利条件并符合某一外国的法律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时,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向外国申请专利不是目的,而是保护该技术市场,特别是该技术产品的手段。因此,当技术或技术产品在某国有潜在市场时,才有必要向该国申请专利。

  2.要先向国内申请专利。按我国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外国申请专利。

  (二)、对专有技术的保护

  在我国的技术出口贸易中,专利技术出口不超过10%,大部分技术出口项目为专有技术出口,因此,对出口专有技术的保护问题十分突出。由于专有技术本身存在的价值,各国法律原则上都承认专有技术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遭受他人分割,我国出口的专有技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取得司法上的保护。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都没有制订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法规,对专有技术的保护手段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分割专有技术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雇员利用雇佣关系,把雇主托付或在业务中获悉的专有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

  2. 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的工商秘密,并加以利用。

  3. 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别人的专有技术或工业情报。

  4.为竞争或图利,利用在交易中所获悉的技术资料、图纸、配方或制造方法,或将其转卖给他人。

  5.受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供方专有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

  6.明知第三者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的专有技术秘密,但仍向该人获取该项秘密。

  对上述行为,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技术贸易双方只能以合同形式保护专有技术。当我出口的专有技术受到侵害时,我方可援引受方国家的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例如,美国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三种诉讼依据:

  1.以合同为依据起诉。双方在订有合同的情况下,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使用或泄露某种专有技术时,对方可以违约为理由对其起诉。

  2.以侵权行为为依据起诉。以侵害者用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专有技术为理由,对侵害者起诉。

  3.以所有权为依据起诉。把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所有权,由于所有权是有排他性的,如第三者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或泄露其工商秘密时,所有人可以其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理由对侵害者起诉。

  (三)、对商标的保护

  对商标的保护,我方可沿用国际惯例。首先是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注册,谁就获得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次是领土延伸原则,即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只限于注册国领土范围。如果商标所有者不及时注册,或注册国家少于商品出口国,抢注者就会乘虚而入。

  一个企业拥有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数量,本身就表明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国外企业往往在产品进入另一国前,先在另一国抢先注册。我国企业对这种商标先行的策略往往不够重视,大多数企业都是产品先行,商标滞后。由于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采纳注册在先的原则,我国出口产品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事例时有发生。

  我国出口技术设备和技术产品时,应采取超前或及时注册的战略。超前注册是指企业在新产品研制阶段就根据市场预测,设计一个适合于新产品特点的商标预先注册,为新产品大批量进入市场提供条件,否则就有被他人抢先注册的危险。被别人抢先注册,不仅自己创立的信誉白白拱手相让,而且还可能造成对抢先注册者的侵权。

  专利权的效力是有限的,其有效期届满后,权利即失效。失效后,谁都可以自由地、免费地使用该技术。但是,商标权则不然,只要续展,可以成为永久性的权利和财产。尤其是在产品利用专利权打开销路、建立信誉后,商标将发挥重要作用,这样的例子并非鲜见。因此,我国公司和企业在出口含专利技术的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之前,应将专利权和商标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向拟向其出口的国家申请专利时应当考虑用该项技术和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商标注册申请问题。从我国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是忽视了商标保护问题,这种情况应当得到改变。

  (四)、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对于我国出口的计算机软件,无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应按伯尔尼公约规定作为版权给予保护,保护期限为50年。具体保护措施可考虑:

  1.调查研究拟向其出口国家的著作权法和有关规定,利用对方的有关法规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2.向对方著作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当然,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权不是以是否登记而得到确认,这和其他著作权作品是一样的。但是,如果发生纠纷,提交行政处理或诉讼时,登记证件是初步而有效的证据。

  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机会制止假冒产品和侵犯版权的货物的流通。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掌握确切证据后,可通过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申请海关予以扣留或销毁,但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保全措施,以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以防止权利滥用。

  4.为了防止我国出口软件被任意扩散使用,我方可在软件许可合同中争取受方同意对软件的使用范围和地区给以合理的限制。同时要在合同中规定软件权利的归属、对最终用户的授权和限制(如不得进行销售、转租、转让,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等),以及权利人所要尽的义务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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